煤气发生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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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驾驶车辆的消音器加装阻火器。

4.16.2 厂内交通事故处理应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4.1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17.1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7.2 特种设备应取得产品许可证、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17.3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的设施进行定期校验,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并有记录。

4.18 设备(含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通则

4.18.1 设备(含建筑物、构筑物)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制订设备分工分界管理制度(或规定、协议等),每一系统、设备应划分明确,并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

b)应根据系统、设备的异动和机构管理职责的调整,及时修订设备分工分界管理制度。

设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各类技术规范资料应完整;

b)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现场规程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c)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确保正确、有效;

d)规程上未作规定的操作、试验,应编制操作方案,并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应制订设备系统异动(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等)管理制度,明确设备异动记录、有关图纸资料、规程变更的相关程序,并严格执行。

4.18.2 设备定期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立设备系统定期分析、主要运行参数定期分析及报告制度;

b)定期对比、分析设备参数是否符合要求,评估设备健康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 c)定期对设备定期分析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8.3 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建立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管理制度,明确切换与试验的项目、内容、周期及合格标准;

b)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应建立台帐,并记录切换和试验结果;

c)相关部门应对定期切换与试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的质量,进行相应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

4.18.4 设备(含建筑物、构筑物)检查、检修、保养、维护、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检修,并建立相应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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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系统),应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c)建立设备报废的审批流程,并认真执行;

d)职能部门应对设备检查、保养、维护、检修、改造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并进行考核。

4.18.5 设备(含建筑物、构筑物)缺陷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健全缺陷管理制度,明确缺陷通知、处理、验收等工作流程; b)缺陷管理应实行闭环管理;

c)一时无法处理但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应制订并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d)应有缺陷管理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抽查缺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者予以考核。

4.18.6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网络,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4.19 生产班组安全管理

4.19.1 班组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班组安全奖惩、事故及安全分析等安全管理台帐。

4.19.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活动内容应联系生产实际,要有针对性,并做好活动记录。

4.19.3 部门领导应定期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日活动情况。 4.19.4 运行班组和检修班组应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应有记录。

4.19.5 班组管辖设备或当班期间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时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通过分析、吸取事故教训。

4.19.6 按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4.19.7 交接班管理

1)应建立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明确交接班双方岗位责任、交接班的内容及交接班流程、交接班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做到“三交”(交任务、交分工、交措施)。

2)交接形式以记录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简要。 3)交接班双方签名后发生事故,处理工作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但交班人员如未离开岗位,可在接班运行负责人的指挥下协助处理。

4)职能部门、生产部门(车间)应对交接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交接班质量,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

4.19.8 巡回检查管理

1)巡回检查应建立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应定岗位、定时间、定设备、定方法、定标准。

巡回检查应建立台帐,对巡回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3)各级生产人员应对所管辖设备进行认真巡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设备有异常,应加强监视分析,及时汇报。

4)职能部门、生产部门(车间)应对巡回检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巡回检查质量,进行相应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

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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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区域布置

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

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

的规定。

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

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7)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

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

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c)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第8

章的规定;

b)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c)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d)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e)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

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 设备结构

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

时不漏煤气。

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

安全管理规定。

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

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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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

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

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

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

施。

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

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10)一级电气滤清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电气滤清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一级电气滤清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c)一级电气滤清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1煤气含氧量达1%; ○2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3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

4一级电气滤清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

5一级电气滤清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

6一级电气滤清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

7抽气机出口与一级电气滤清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

11)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1%时,禁止并入网路。

12)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1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a)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b)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

业煤气安全规程》中7.2.2.1的规定。

14)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

加50mm。

5.1.4 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6.4.6的有关规定。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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