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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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如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和县级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大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凡符合资质标准,社会信誉好,投标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定的真实性,近一年内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企业(含项目负责人),均可报名成为投标人,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外。

第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审)。资格预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预审机构对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纵向横向交流制度。县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州、市、“两区”监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专家不少于2人;投资规模较大、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可抽取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评标专家原则上每月评标不得超过两次;取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家不得超过三次。

评标专家管理按《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大理州分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相一致;

(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

(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超过前置审计价±5%,或者投标报价超过前置审计价房屋建筑工程+3%~一8%,其余工程+5%~一10%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五)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属于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人的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分为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一)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为通过性评审,采用百分制审查评分,通过分值为80分以上(含80分)。技术评审详见附件一《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