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51d98f8aef8941ea76e0519

收购红薯加工季节,这4个月内公司将鲜红薯加工成薯干,以备全年生产之需。薯干加工流程为:鲜薯→清洗→切条→蒸熟→晾晒(或者烘干)→薯干。公司4个月内加工薯干雇佣工人2500人,每个工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共支付工资2000万元。

案例分析在所得税方面:京源实业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利润为4000万元,而薯干加工环节的季节性工人工资人均2000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

1600×2500×4=160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1600=400(万元),因此工资纳税调增400×33%=132(万元)。注:此处为方便比较,没有按企业全年平均人数来计算计税工资限额。由于人员工资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使得京源公司税后利润减少132万元。

筹划思路从上述分析来看,京源公司在增值税上的压力有两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原因,低扣高征,导致税负高;二是鲜薯加工成薯干耗用人工工资较大,实际上企业不仅要支付工人工资,还要负担工资的增值税。另外在所得税方面的压力: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优惠政策;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较强,加班加点较多,支付工资较高,由于受计税工资标准所限,企业人员工资不能够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筹划方案通过分析京源公司的生产流程,笔者与该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加工流程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京源公司应将薯干加工业务终止,将薯干加工业务前移交给农户加工,使农户交售鲜薯变成交售薯干。根据《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植物类)第十一项规定,薯干属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户自产鲜薯加工成薯干属免税的农业产品,京源公司收购的薯干也能计提进项税金。经过这样的筹划,将京源公司工人加工薯干的工资2000万元转移出去,由农户加工,农户出售薯干相应地增加2000万元加工费(为了比较方便,未考虑鲜薯加工的其他费用)。京源公司增加收购价2000万元,增加可计提的进项税金2000×13%=260(万元),节约了应纳的增值税260万元,相应的节约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60×(7%+3%)=26(万元)(城建税税率按

7%计算)。由于公司不加工薯干,原先加工薯干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400万元也就不存在了,同时也就节约了所得税132万元。

方案设计者:湖北省京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专家点评:

该筹划方案可以说是一个“一举三得”的方案。通过税收上的巧妙“一举”,所得之一是企业节约了工资成本、节约了税款;所得之二是使该地农户有了新的致富门路,增加了收入,使“公司+农户”的关系更加紧密;所得之三是该公司可以腾出加工薯干的仓库、场地、人员从事深加工,增加企业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将鲜薯加工为薯干的流程移交给农户,企业要注意产品的质量控制过程,财务人员要核算其中的管理成本,以便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评定。

农林牧渔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优惠政策

1.垦荒免税。纳税人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3年。(条例第15条)

2.移民垦荒免税。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5年。(条例第15条)

3.垦植免税。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7年。(条例第16条)

4.围垦造田免税。沿海地区纳税人围垦造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1~5年。([78]财农字第2号)

5.三峡移民垦荒免税。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5年。对三峡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由各省、区、市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45号)

6.水利工程增产免税。对纳税人兴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产量和耕地面积的,其增产部分,免征农业税3~5年。

7.农业科研免税。纳税人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条例第17条)

8.良种繁殖减免。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财税字[1996]26号)

9.灾害减免。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例第18条)

10.困难减免。下列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条例第19条)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11.烈属、残疾军人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条例第20条)

12.宅旁隙地免税。纳税人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条例第17条)

13.机场、铁路、军队免税。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14.科研免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5.垦荒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6.贫困农户免税。对“老、少、边、贫”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7.灾害减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免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8.森工小径材、薪材免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的小径材(长度小于2米,径级小于8厘米),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免征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财税[2001]60号)

1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和海外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和自捕鱿鱼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财税[2001]66号)

20.猪皮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收购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17号)

21.三峡移民垦荒免税。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5年。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特产收入,由各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