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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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公厅﹝2009﹞432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已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公安部制定的一部重要规章,为切实统一和规范有关执行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调整和备案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定修订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执行。

各公安消防支(大)队应在每年一季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集中调整,并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机构,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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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单位,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登记、抽查合格手续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由消防支(大)队及时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二、关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9月底前,各地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梳理,并建立底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检查范围内的单位、主管公安机关确定检查的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至少每季度制定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单位,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检查发现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移交消防机构处理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单》移交辖区消防大队处理。

三、关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处理

消防支(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举报投诉由消防支(大)队负责处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举报投诉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理。公安派出所受理的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专业技术较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移交单》移交辖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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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大队处理。

四、关于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组织实施

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由做出决定的消防支(大)队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主体、影响较大、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辖区公安派出所配合组织实施的,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需要政府其他部门、有关单位配合的,由做出决定的消防支(大)队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关于拘留处罚的执行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消防大队提出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消防支队发现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消防大队调查,并由县(市、区)消防大队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六、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通知书》,通知本级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接到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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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送交治安部门。需要延期实施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机构应及时告知治安部门延期检查的时间和理由。

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现场需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告知活动承办者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并督促承办者予以落实。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机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活动承办者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发现活动承办者未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不具备安全举办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治安部门,并撤销原《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治安部门依法撤销原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受理安全行政许可申请时,应要求活动承办者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七、关于责令改正期限的确定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期限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其中,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责令改正期限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改正期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对涉及新增固定消防设施、改动建筑结构的,改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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