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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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环境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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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

(四)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

(一)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等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相应的环保措施是否同步落实。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项目施

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于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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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明确要求,环境监理费用应单项计入项目投资概算中。

第七条环境监理报告是核准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但未开展、不能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八条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拟定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对环境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经审定取得环境监理单位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10名以上(其中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高级工程师1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名以上); (三)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四)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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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环境监理资质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 (六)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有效期为三年。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复核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