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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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处理:

(一)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 (二)环境监理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复核手续的;

(三)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影响环境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出借、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也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在甘肃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取得环境监理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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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申请及考核具体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30日内以书面合同委托开展环境监理,并于合同签订1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环境监理合同报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环境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委托给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的环境监理单位,否则其监理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与环境监理相关的资料和办公、生活条件,积极配合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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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负责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

(四)每季度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监理报告;

(五)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移交完整的环境监理档案资料。环境监理总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监理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同时进入现场、同时开展工作,并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方案的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环境监理过程中,如发现下列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相符;

(二)建设项目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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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出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四)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因环境问题扰民;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等施工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下页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