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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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见附件3);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并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

案确定的期限。

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5.建设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提供);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修改时间除外)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可作为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评价报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24项)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并对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七、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建设单位应接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依法监管,并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