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南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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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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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定细则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保证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第三条 学生按照规定的方法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和取得一定等级的毕业论文成绩,是其毕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科学生。

第二章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

第五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相当于90分以上)、良好(相当于80至89分)、中等(相当于70至79分)、及格(相当于60至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五等。

第六条 本科学生未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或者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及格以上等级的,本学年不得毕业。

第七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及格以上等级的,当年丧失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是,内容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论题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对于法学领域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相关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观点;运用相关理论和概念准确;在研究途径或研究方法上有一定创新;研究结论不违反相关的法学基本原理;论据充分,论证过程完整,逻辑严密;引用他人著述合理、准确、规范,语言通顺,字数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应考虑以下因素,并按各因素相应的比重,评定等级;

(一)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对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三)运用相关理论和概念的准确性; (四)研究结论的合理性;

(五)研究途径或研究方法的创新程度;

(六)论据的充分性、论证过程的完整性、逻辑严密性; (七)引用他人著述合理、规范,语言通顺,达到规定字数; (八)与本专业的相关程度; (九)答辩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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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定细则

第十条 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发表于正式学术刊物,属于本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字数达到5000字以上者,在规定时间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代替毕业论文,直接参加答辩或请求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由论文指导教师提出初评成绩,由论文答辩组结合答辩情况,提出复评成绩,成绩的评定需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成绩比例不超过25%,“良”成绩比例不超过50%,“中”(含“中”)以下成绩比例不低于25%,答辩指导委员会最后确定成绩。

第三章 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答辩指导委员会,协助处理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指定相关专业教师3至7名组成答辩组,每组必须有一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参加。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答辩组成员一名为组长,并委托一名成员担任记录。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若干答辩组。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在修满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门课程考试,取得必须学分的前提下,在毕业当年,有权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学校规定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另须具备其他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通过答辩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

第十七条 答辩应在答辩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允许旁听。 第十九条 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后,先由应答学生宣读论文,或详细介绍论文的主题、基本结构、主要论点、论证依据,以及主要参考资料等;

(二)答辩组成员向学生提出与其论题有关的问题,学生应当当即予以回答。提问前,答辩组成员可以要求审阅论文文稿;

(三)答辩组成员对学生的答辩提出质疑,师生双方可以辩论; (四)旁听人员经答辩组长同意可以向应答学生提出问题;

(五)学生针对答辩组成员的提问作出回答或者表示不能回答后,经答辩组组长允许,该学生可以离开答辩现场;

(六)由答辩组成员对应答学生的论文及答辩情况作出评议,并提出答辩组对成绩评定的意见;

(七)答辩组成员对论文成绩评定有分歧的,采用表决的方法决定,以到场成员超过半数的意见作为答辩组意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持正反两面意见的成员数接近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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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录中记明。

第二十条 学生对答辩组提出的成绩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答辩指导委员会提出。但答辩组提出的意见为评定该论文为中等以上等级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答辩指导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异议后,应另行组成答辩组,听取学生答辩。 第二十二条 担任记录员的教师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答辩组成员和应答学生之间答辩的内容,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依照第十条的规定,以公开发表的论文代替毕业论文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答辩指导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或成绩评定申请。

论文公开发表时未注明作者单位,或者注明的作者单位非为本校,或者注明的作者非为申请人,或者注明的作者为两人以上的,不得申请代替毕业论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学校,系指杭州师范大学;所称学院,系指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到”,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7年10月22日起生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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