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中置式开关柜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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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486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DL/T 593-2006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 1207 电压互感器 GB 1208 电流互感器 GB 1984-2003 高压交流断路器

GB 1985-2005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3906-20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6450-19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 15166.2 交流高压熔断器:限流式熔断器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SD 318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IEC 62271-100 高压交流断路器

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标准》、《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

1.5.3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 1.6 供方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

1.6.1 技术参数响应表、技术偏差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1.6.2 投标产品的特性参数和特点。

1.6.3 与其它设备配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 1.6.4 设备详细的一次接线图及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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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型式试验报告和省级及以上的产品鉴定证书。 1.7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7.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说明书的规定在供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1.7.2 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1.7.3 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需方和供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7.4 设备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后供需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试运行时间在合同谈判中商定)。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7.5 如果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或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部分有关条款执行。

2.技术服务

2.1 概述

2.1.1 供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配合需方及安装承包商的工作。供方应指派有经验的安装指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供方指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安装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供方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但是,供方指导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了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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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为 2 周,供需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作为供方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及数量。

2.1.3 供需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供方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2.2 任务和责任

2.2.1 供方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与需方工地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双方的工地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2.2.2 供方技术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2.2.3 供方技术人员应对需方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需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2.2.4 供方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需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2.5 供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供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费用由供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需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供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2.2.6 供方代表应充分理解需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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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质量。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工作拖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且费用由供方自理。如因需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拖期,需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供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2.3 工厂检验和监造

2.3.1 需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2.3.2 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协议的合同设备,需方可以拒收,供方应无偿给予更换。

2.3.3 合同设备运到需方后,需方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力,不得因该合同设备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需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需方后的检验。

2.3.4 供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 1 个月,通知需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需方需确定要见证的项目,并在 7 天内通知供方。监造人员前往供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供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2.3.5 若需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供方应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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