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09]35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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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局对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审核。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确定核准排污总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刚性约束指标和列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中的考核指标。主要为COD、SO2,太湖流域增加总磷、总氮指标,淮河流域增加总氮指标。

第五条 平衡方案类别

1、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

2、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 3、其他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 第六条 审核原则

审核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地域原则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内范围平衡。

建设项目所在地排放总量与建设项目申请总量及总量平衡项目削减量叠加后,不得超过上年环境统计排放总量。

2、点对点原则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平衡方案能够落实,保证与总量减排工作及环境统计工作的衔接,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削减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减排计划。对于累计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并在进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时,扣除该部分减排量。

3、同步削减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年度内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削减项目。

4、列统原则

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年环境统计的企业所实施的减排项目。

5、太湖流域有偿原则

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第七条 审核重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总量控制规定; (二)是否符合减排要求;

(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 (四)平衡项目是否列入环境统计。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开发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环保部审批项目 1、评估阶段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作为平衡指标来源减排项目的工程进度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意见。

2、审批阶段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

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提出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二)省厅审批项目 1、“点供”项目

对于达到省环保厅申请总量指标“点供”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县(市)环保部门应提供本区域“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目标及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本项目建成后对本区域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点供”具体方案由省环保厅专门研究确定。

2、一般建设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

(三)市、县(市)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总量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