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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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冀政[2009]1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冀政〔2009〕114号 2009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大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日益提高。但个别地方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机制不完善、政府投入不足、建设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 1 / 2

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快项目建设、保证分配公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尽快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2009-2011年,采取新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6万套;完成100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

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竣工经济适用住房450万平方米,解决7.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基本完成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搬迁改造;率先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回迁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两年内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范围,将更多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要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可提前并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清底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