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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利用。坡面防护工程应与防治坡面水土流失相结合。

8.3.2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的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保水保土措施、荒地治理中生态措施等紧密结合,配套实施。

8.3.3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8.3.4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还应与集雨工程相结合。

8.4沟谷防护、治理工程 8.4.1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划基础上,应对项目区域内或周边的沟谷,进行全面防护、治理。

8.4.2沟头防护工程必须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中,与谷坊、淤地坝等沟壑治理措施互相配合,来控制沟壑发展。根据沟头附近地形和来水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蓄水型或排水型沟头防护工程,防止水流下沟,制止沟头前进。

8.4.3根据沟底地质和附近的建筑材料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土谷坊、石谷坊、柳谷坊,固定或抬高侵蚀基准面,稳定山坡坡脚,防止沟谷下切,沟岸扩张及滑坡;合理安排谷坊高度与间距,减缓沟底纵坡,减小山洪流速减轻山洪或泥石流灾害;使沟道逐渐淤平,形成坝阶地,为发展农业创造条件。

1、谷坊工程必须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中,与沟头防护、淤地坝等沟壑治理措施互相配合,以收到共同控制沟壑侵蚀的效果。

2、谷坊工程在制止沟蚀的同时,应利用沟中水土资源,发展林(果)牧生产和小型水利。

3、谷坊工程的防御标准为10年一遇3d最大暴雨。

8.4.4淤地坝是沟谷防护、治理的一项重要工程,根据淤地坝的坝高、库容、淤地面积等特点,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

1、淤地坝建设必须以小流域为单元。

2、在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安排淤地坝和治沟骨干工

正文 第 3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程,进行综合治理。

8.4.5崩岗治理工程应针对崩岗的特点与发展规律,采取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原则。 1、对可能产生崩岗的荒坡,采取恢复地面植被、拦蓄、分散地表径流等预防保护措施;

2、对已产生的崩岗,采取全面系统地小流域综合治理方法,既要控制崩口下泄的洪水、泥沙对下游农田的危害,又要制止崩岗发展,利用崩口内外的土地,结合各项治理措施,发展林果生产等,采取治标与治本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8.5农田防护林 8.5.1农田防护林是保护农田,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常用的农田防护有效措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充分考虑适地适树、防护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8.5.2农田防护林网(包括护牧林网),主林带走向应垂直于主风方向,或呈不大于30~45℃的偏角。

主林带与副林带相垂直;如因地形地物限制,主、副林带可以有一定偏角。 (1)低洼地区可以‘林随水走’; (2)平坦地区可以‘林随路走’;

(3)风蚀山丘地区,主林带可沿等高线布设,副林带可和上下坡的路边造林、河边、沟岸造林互相连接,形成林网。

8.5.3农田防护林网,主林带宽5~12m,副林带宽3~6m。

8.5.4农田防护林网,林带的间距应按乔木主要树种壮龄时期平均高度的15~20倍计算。主林带和副林带交叉处只在一侧留出20m宽缺口,便于交通。

8.5.5宜采用林带间距10~15倍树高疏透型乔灌混交林带结构。

8.6水土保持林草 8.6.1水土保持造林应着眼于开发利用,要求能够获得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的效益。

正文 第 3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8.6.2水土保持林草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实施,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既能保持水土,防治侵蚀,改善生态环境,又能解决群众的燃料、饲料、肥料并增加经济收入。

1、护坡防护林:根据荒坡所在位置、坡面坡度与水土流失特点,分别布设在坡面的上部、中部或下部,与农地、牧地成带状或块状相间,也可整个坡面全部造林。

2、固沟防冲林:分沟头、沟坡、沟底三个部位,与沟壑治理措施中的沟头防护、谷坊、淤地坝等紧密结合。

3、岸坡防冲林:河道两岸、湖泊水库四周、渠道沿线等水域附近水土保持林,主要用以巩固河岸、库岸与渠道,防止塌岸和冲刷渠坡。

8.7防风固沙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因开挖扰动地面、破坏植被,引发土地沙化,或建设项目在风沙区,遭受风沙危害的,应采取防风固沙工程,保护农田。

8.8护路、沟、渠工程 沿路、沟(渠)两侧或一侧,在有条件或边坡稳定需要的地段,应设林带。

正文 第 3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A 引用标准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3、《防洪标准》(GB 50201~94);

4、《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6、《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10、《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11、《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6~199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 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 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技术》(GB/T 16453.4~1996); 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 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1996); 19、《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2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21、《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 22、《地下水质量标准》(B/T 14848~93); 2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24、《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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