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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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末级固定渠道间距、地下水位情况、防护林有效防护距离、田块面积及地势等因数综合协调的原则。

5.3田面工程 5.3.1~5.3.5田面高程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4.2.1.2中相关规定一致,并对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及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的地下水控制要求做了说明。

5.3.6考虑到农作物生长所需基本土壤条件,按下限要求对土层厚度做了相应规定。

平原(平坝)地区的土层厚度指潜育层(常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层厚度;河滩地的土层厚度指砾石层以上的土层厚度;山地丘陵区的土层厚度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可作层厚度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其厚度要在30Omm以上。

灌溉水田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同时土壤应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旱地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纳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同时应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层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肥力。

5.4梯田工程 5.4.1梯田工程的概念和工程内容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在梯田按用途分类中增加了果园梯田、茶园梯田、橡胶园梯田等。

5.4.2梯田布局原则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相关规定一致。

5.4.3规定了梯田田面高程与灌溉排水系统水位要求的基本关系。

5.4.4梯田田坎设计原则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

正文 第 7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000)4.2.2.3相关规定一致。同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为减少土方工程量,在保证田坎稳定的基础上,对田坎高度做了一般严格性规定。

5.4.5梯田要素中的田面长度和宽度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4.2.2.2相关计算方法一致。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对田块长度和宽度做了相应的参数推荐,同时规定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5.4.6典型田块原则及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相关规定一致。典型田块必须能够代表性地反映项目区田块特性、田块布置方案及田间设施布局情况。反映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单项工程配套服务田块的作用,同时应能反映平整土方量计算及说明田间土方调配方案。

5.5土壤改良 5.5.1对土地平整工程中土壤改良的范围做出规定。

5.5.2在滩涂、裸土地等地类的复垦工程中,耕作土层达不到相关规定,项目区开挖土方量小于回填土方量时,必须从项目区外客土回填。

5.5.3规定田块建设要充分考虑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耕植土的利用。田块平整过程中要注意保留20~30厘m厚度的表土,同时在回填部分应按回填厚度的20%左右的虚高,以便虚土沉实后达到田面标准。

5.5.4规定土质粘重板结的情况下,土地平整时可进行掺沙改良。对含沙量超过标准的土质,可掺粘土改良。

6农田水利工程 6.2工程等级划分 6.2.2灌溉流量是直接反映灌溉渠道工程规模的指标值。因此,灌溉渠道应按灌溉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表6.2.2所列分级指标值是引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6.2.3排水流量是直接反映排水沟工程规模的指标值。因此,排水沟应按排水流

正文 第 7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量的大小进行分级。表6.2.3所列分级指标值是引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6.3水源工程 6.3.1水库调节计算方法,在具有较长水文系列资料时,可采用时历年法或长系列法;缺乏水文资料时,可采用典型年法。根据灌溉工程实践经验,大、中型水库的调节计算,一般采用时历年法。小型水库一般采用典型年法,10万方以下的蓄水工程属于小型库、坝、塘,所以采用典型年法。

6.4供需水平衡 6.4.1长期以来,我国灌溉工程均采用灌溉设计保证率进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故本标准仍推荐使用。表6.4.1所列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根据我国灌溉工程实践经验,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制定的。

灌溉设计保证率采用经验频率发分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选定作为灌区设计依据的典型年。

抗旱天数一般指灌溉工程所提供的水量能够抗御干旱的天数,反映了灌溉工程的抗旱能力。以往南方水稻区小型工程多以抗旱天数作为设计标准,比选用灌溉设计保证率方法简便,故本标准亦推荐使用。

灌溉水温是反映灌溉水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灌溉水温对农作物(特别是水稻)的正常生长有很大影响,故作了专门的规定。一些试验资料证明,当灌溉水温高于农田地温度10℃以上时,一些作物因骤然受热影响生育而减产;当灌溉水温低于农田地温10℃以下时,一些作物因猛然受冷而减产。水稻的正常生长不仅要求灌溉水温与稻田地温的差值不超过10℃,而且还要求灌溉水温在15~35℃,最高不应超过38℃,最低不应低于12℃。

6.5灌溉输配水工程 6.5.1渠系水利用系数是反映灌区各级渠道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表6.5.1~2中所列值是根据《用水定额》(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选取。

正文 第 7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3环状封闭式管网主要适用于多水源、地形平坦、用户要求供水保证率高的场合。树枝状管网既可用于单一水源,也可用于多水源,不受地形条件限制,目前应用最广。

在管道的纵向拐弯处,从管轴线起留2 ~3m水头的余压,是为了避免管道内出现真空产生负压。

灌溉固定管道埋在冻土层以下,是为了避免在冬季冻坏管道,在动土层较薄或无冻土的地区,为确保安全与稳定,管道埋深不应小于60cm。

6.6排水工程 6.6.1排涝标准中的的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雨涝成灾的灾害程度及其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本标准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5 ~10a是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选定的,是符合我省大部分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的。

我国目前对设计排涝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本标准采用目前我过使用最普遍的以排水区发生一定重现期的暴雨,农作物不受涝作为设计排涝标准。

设计排涝标准除应规定一定重现期的设计暴雨外,还应规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设计暴雨历时的取用,应根据徘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及暴雨量情况决定。在小流域,起决定作用的是形成洪峰的短历时暴雨。本标准规定设计暴雨历时1~3d是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定的。

涝水排除时间应根据农作物的种类及耐淹能力,即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确定。涝水排除时间不应超过农作物的耐淹能力,否则农作物受涝减产,通常应对排水区进行农作物耐淹能力的调查,以不减产为原则,确定涝水排除时间。由于各地区现有排水工程基础条件不同,雨情与灾情不同,农业发展水平及对排涝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涝水排除时间应因地制宜,经综合分析后慎重确定。本标准根据对已有实验资料的对比分析,规定旱作区涝水排除时间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涝水排除时间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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