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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经济、生态环境等诸因素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

2、防渗材料的运用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力而行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6.5.4灌溉管道输水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或树枝状管网布局。 2、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97。 3、管内流速应控制在1~2m/s。

4、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

5、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回填区和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区域。 6、管网压力分布差异较大时,宜结合地形条件进行压力分区,采用不同压力等级的管材和不同的灌溉方式。

7、管道沿线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气阀、排气阀、水锤防护和冲沙装置、压力和流量计量装置。管道纵向拐弯处可能产生真空时,应留出2~3m水头的余压。

8、管道埋深应不小于60cm,并在冻土层以下。铺设在地面上直径大于100mm的固定管道,应在拐弯处设置镇墩。

6.5.5水资源紧缺或经济作物区可选用喷灌、微灌或其组合系统。

1、喷灌系统应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协调一致。有条件时,喷灌、微灌系统可与乡镇供水相结合。

2、控制面积100hm2以上的管道式喷灌系统,宜按输配水系统和用户系统两个层次分别布置。

3、喷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满足均匀度要求,不漏喷,不产生地表径流。

4、喷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

5、中心支轴式、平移式和绞盘式喷灌机组应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6、轻型和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单机控制面积以3hm2和6hm2为宜。

正文 第 1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6微灌用水必须经净化处理,严禁含有泥沙、杂草种子、鱼卵、藻类及其它有可能堵塞管道和灌水器的物质。

支管布置应有利于毛管沿等高线、作物种植方向或果树行间设置。由集中排列的多条毛管组成的微灌小区,微灌均匀系数不应低于0.8。

6.6排水工程 6.6.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可采用5~10a。

6.6.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7~15d。

6.6.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确定。

6.6.4排渍深度、耐淹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田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物耐淹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水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8mm/d。

6.6.5有渍害的旱作区,应在旱作物耐淹时间内将地下水降至耐淹深度。水田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地下水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6.6.6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史册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排渍模数公式确定。

6.6.7改良盐碱土或防治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

正文 第 2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

6.6.8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农田排水规划应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和治理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查明治理区内的灾害情况和排水不良的原因,根据农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洪、旱、涝、渍、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确定排水任务和排水标准,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总体布置。

2、农田排水布局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要求,实行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从骨干到田间统一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3、农田排水布局必须进行方案比较,择优选取的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实用、占地较少、管理方便。

(2)工程建设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经济效益高。

(3)工程有利于改善治理区内外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6.6.9明沟排水系统的设置应与灌溉渠道系统相对应,可依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设置固定沟道。根据排水区的形状和面积大小以及负担的任务,沟道的级数也可适当增减。

1、明沟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

(2)1~3级排水沟路线宜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它地质条件不利地段。

(3)排水线路宜短而直。

(4)水旱间作地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沟。

(5)排洪沟(截流沟)应沿傍山(塬边)渠道一侧及灌区边界布置,就近汇入排水干沟或承泄区,交汇处应设防冲蚀护面措施。

2、排水沟应满足不冲、不淤要求。

3、1~3级排水沟堤顶宽度不应小于2.0m。堤顶兼作交通道路时,其宽度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正文 第 2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4、排水沟的弃土和局部取土坑应结合筑渠、修路和土地平整加以利用。 5、承泄区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沟排水有良好的出流条件; (2)有足够的承泄能力或滞涝容积;

(3)有稳定的河槽(或湖床)和安全的堤防。 不能满足上述任一要求,应采取适当的工程处理措施。 6.6.10暗沟排水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吸水管(田间末级排水暗管)应有足够的吸聚地下水能力,管线平面布置宜相互平行,与地下水流动方向的夹角不宜小于40°。

2、集水管(或明沟)宜顺地面坡向布置,与吸水管管线夹角不宜小于30°,且集排通畅。

3、各级排水暗管的首端与相应上一级灌溉渠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吸水管或集水管沿线宜设检验井。检验井间距不宜小于50m。

5、水稻区和水旱轮作区的吸水管或集水管(或明沟)出口处,宜设置排水控制闸门。

6、暗沟排水进入明沟处应采取防冲措施。

7、暗沟排水系统的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排水出口受承泄区或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置涵闸抢排或设泵站。

6.7灌排渠系建筑物 6.7.1灌排建筑物的位置应根据工程规模、作用、运行特点和灌区总体布置的要求,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

1、灌排建筑物的布置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航运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宜采用联合建筑的形式。

2、灌排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工程特点、作用和运行要求,根据建筑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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