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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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7.3.4当支道、田间道纵坡大于5%时,连续坡长应在符合表7.3.4所规定的纵坡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以使车辆恢复能力。

表7.3.4 纵坡长度限制 纵坡坡度(%) 坡长限制(m) >5~6 ≤800 >6~7 ≤500 >7~8 ≤400 >8~9 ≤200 7.3.5单车道行车道路,应在适当距离内,驾驶人员视野较好的地点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m,间隔以500m为宜,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7.3.6在现有道路基础上改造的田间道路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7.3.7沿河道路宜选在地形宽坦,支沟支流少,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一岸,线路一般以低线位为主,但路基要高于一定频率的洪水水位高程,同时要慎重选择跨河桥位。

7.3.8越岭道路应结合地形地质等条件慎重选择垭口,控制过岭标高,纵坡力求均匀,处理好两侧展线方案。

7.3.9道路交叉时,一般可采用T、Y和十字交叉,交角一般为直角或接近直角,当受地形限制交角小于450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7.4路基、路面工程 7.4.1路基工程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建筑材料等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进行建设。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7.4.2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各类田间道路路基宽度要素见表7.2.2。 7.4.3路基高度设置应使路肩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的作用。支道、田间道路基标高应高出田面高程0.5m以上。生产道路基标高应高出田面高程0.3m以上。

7.4.4路基修筑应按移挖作填的原则进行。当出现大量弃土方和回填土方时,应配合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和地形环境综合考虑。

7.4.5水文地质不良地段的路基最小填土高度不应小于路床处于干燥、中湿状态的

正文 第 2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临界高度,当路基设计标高受限制时,应对潮湿、过湿状态的路基进行工程处理。

7.4.6陡坡上的半挖半填路基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护肩或挡土墙。 7.4.7应做好路基排水。

路基排水可分为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两方面,地表排水可采用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与急流槽、拦水带等设施,地下排水可采用暗沟、盲沟等设施。

7.4.8路基填料应优先选用水稳性好的砾类土、砂石类土,严禁直接使用泥炭、淤泥、强膨胀土、有机质土以及溶盐超过允许含量的土等。

当路基填料的CBR值达不到规定时,可掺石灰、水泥、粉煤灰等其它稳定材料处理。工业废渣用作路基填料时,使用前应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同时路基填土的压实度须大于90%。

7.4.9路面工程的基本要求

(1)路面应根据道路等级、使用任务、功能、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确定;

(2)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

(3)路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路面等级应符合表7.4.2要求。

表7.4.9 路面等级 道路类型 路面等级 支 道 中级路面 1、混凝土、沥青。 面层类型 2、碎、砾石、半整齐石块、泥结石。 3、其它粒料。 基层(包含底基层) 填隙碎石 路基 土夹石、夯实土 田间道 中级路面 1、混凝土、沥青。 2、碎、砾石、半整齐石块、泥结石。 3、其它粒料。 填隙碎石 土夹石、夯实土 生产道 低级路面 1、粒料加固土、土夹石。 2、其它当地材料加固或改善土。 无 夯实土 7.4.10路面结构组成及其要求: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组成。具体要求按表7.4.9确定。

7.4.11田间道路结构层最小厚度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水泥稳定类15cm、石灰稳

正文 第 2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定类15cm、石灰工业废渣类15cm、级配碎石8cm、泥结石8cm、水泥结石8cm、填隙碎石8cm。

7.4.12路面应满足气温变化、冰冻和融冻对路面的要求。

7.4.13路面排水应与沿线灌溉排水系统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7.5农桥工程 7.5.1农桥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通行能力,结合地形、河流水文、灌排设施布局、河堤防洪、环境影响等综合考虑。

7.5.2农桥净跨应控制在20m以下,设计洪水频率按5年一遇。 7.5.3农桥可采用梁桥、拱桥、吊桥、刚架桥等基本类型.

7.5.4桥梁宽度应与路基同宽,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水位确定,且不小于表7.5.4所列数值。

表7.5.4 桥下净空最小值 桥梁的部位 粱底 支撑垫石顶面 拱脚 高出计算水位(m) ≥0.5 ≥0.25 ≥0.25 注:无铰拱的拱脚可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到计算水位的净高应大于1.0m。 7.6道路沿线设施 7.6.1在漫水桥上,应设置标杆。

7.6.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宜配合其它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7.6.3在各级道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妨碍交通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正文 第 2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8.1一般规定 8.1.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有效的保护农田与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1.2控制项目所在区域由于自然与人为因素引起的农田与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和改善建设区域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

8.1.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按人类利益和生态规律相统一,因地制宜、适地适用、适地适产、适地适生、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与利用。

8.2岸坡防护工程 8.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或周边与河道、冲沟等相交接的地块,易遭受洪水危害的地段,应布置防护工程。

8.2.2根据洪水的不同来源和不同危害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1、项目区上游有小流域沟道洪水集中危害的,应在沟中修建拦洪坝,洪水汇流区不属于项目区管辖的,应配合有关单位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2、项目区内或周边坡面有洪水危害的,应在坡面与坡脚修建排洪沟,并对坡面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区内各类场地、道路和其它地面排水,应尽可能结合农田排水工程,统筹安排,使洪水安全排泄。

3、当坡面或沟道洪水与项目区的道路、建筑物、堆渣场等发生交叉时,应采取涵洞或暗管进行地下排洪。

4、项目区紧靠沟岸、河岸,有洪水影响农田和设施安全的,应修建防护工程。 5、岸坡防护工程主要有坡式护岸、坝式护岸护滩和墙式护岸等三类。

8.3坡面防护工程 8.3.1坡面防护工程是对耕地的重要保护措施,包括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三项措施,截、蓄、排三者合理配置,暴雨中保护坡面、农田和林草不受冲刷,并可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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