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制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药店医保制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64186ff0242a8956bece476

1、慢病人员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调剂,按照劳动人事局的要求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开据的指导性处方进行购药,而且处方要每三个月开据一次,便于上级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药店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慢病人员按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处方调配剂量有疑问时,要告知参保慢病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给予调剂。

2、定点药店要为慢病人员建立健康用药档案,档案必须有用药记录及用药量、用药人员的病种审批表及医生开据的指导性处方。

3、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以现金的形式购药,不得以医保卡支付药费,定点药店开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以现金交费予以结算。

4、参保的慢病人员调动,死亡等要及时告知家属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应将患者的慢病处方本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妥善保管,如将其丢失者,应及时向社保局办理挂失,慢病处方本一经丢失将无法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