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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已经成为规范土地管理的关键问题。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依法对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被纳上正规,但是各类“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力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案件、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导致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此类案件处理中也往往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与声誉。因此,针对土地市场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法学角度认识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意义与作用巨大。

关键词:土地 违法案件处理问题 对策 引论

近年来,随着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小城镇的数目增多、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解决“繁荣”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土地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的违法案件现象及职务犯罪案件及数目的庞大,成为土地开发过程的恶性肿瘤和危害。开发区建设规模盲目扩大、肆意圈地,各类土地相关的违法案件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如据全国24个省(区、市)的统计[2],2002年各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已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市的建设案件总量。例如,甘肃省查出超越划拨范围供地、违规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未实施招拍挂、未批先用、农案件非法转用、非法圈占农民土地、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违规批准设立园区等9类4336宗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1103.9公顷,其中开发区违规违法案件3398.74亩;四川省清理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非法入市的集体土地3210亩,划拨土地2514亩,未经批准的

园区案件6454亩,闲置土地3.9万亩。山西省排查各类农村土地违法案件1.78万件,其中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328宗,涉及土地面积1386亩,开发区未经批准占地7622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出农村土地违法案件9060件;贵州省清理出非法圈占土地1.89万亩,划拨案件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935.89亩,各类园区未经依法批准案件面积1083.67亩;青海省清查出违法圈占土地、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案件500宗,涉及土地面积3391.86亩;湖北省114个各类开发区中,不符合规划和未经批准案件的就达5157亩,各类开发区违规出让土地375宗,流失土地收益1.6亿元;擅自减免地价37宗,涉及金额5810万元。另据2004年9月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0多家开发区中,国家批准规划近3000万亩,已开发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近2600万亩土地闲置。等等,这些案件的数目无论是按省看还是按整体看,都可谓触目惊心,土地市场上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治理扼制违法案件则是当务之急之需。国务院五部委也着手联合督查组督,开展大着范围的土地市场整治工作。因此有必要从法学实践的角度来探讨一下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现状及特点

1、农村土地违法案件主要表现在:无权或越权占用土地;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私搭乱建、违章建房;个别基层组织人员侵占集体土地所得资金等。此外,小城镇土地被征用开发后还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土地征占费过低,农民无地无业、生活无来源、长期生存无保障,成为社会的“新三无人员”;城市规划设定后,多年来本地区宅基地处于停批状态,部分住房困难户申请宅基地未被批准,引发农民生活的实际困难。加上我国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导致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存在许多问题。

2、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问题的主要特点

(1)、发案时间比较集中,和同期的经济政策具有直接关联性。

(2)、犯罪涉及领域多与土地出让、 基建项目有关。在查处的案件中,有60%案件集中在批准占地、土地补偿、基建等环节。

(3)、犯罪形式多为共同犯罪。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犯罪人多数是以“权力网”为靠山,通过权钱交易而形成群体,相互勾结作案。

(4)、案件性质集中为贪财图利型犯罪。在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行贿案件占有相当比例,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中存在普遍问题

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就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依法审理。

1、从土地执法管理者角度看,当前我国土地市场违法案件处理的还不尽人意。有法不依成为违法案件的主导特征或主要诱因。

首先,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话,各地的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以及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案件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时间紧迫,导致了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冒险违法案件增多。

其次、农民建住宅违法案件屡禁不绝[3]。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村庄座落在耕地中间)得不到批准,他们有的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类似的违法案件案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绝。

再次,由于过去一些地方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园区、文化广场、房地产案件开发,遗留下来的闲置建设案件至今未能完全消化,又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搞工业园区建设的行为。另外,一些地方对经济建设项目案件不加限制,多征少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还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过程中,少数地方还存在着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因国家经济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在扶持发展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利益,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的事情仍有发生。加上管理水平的差异,导致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2、违法案件的内在或外在动因: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争效益,加快经济建设步伐而违法案件。特别是一些“面子工程[4]”违法案件“没商量”(明知违法也还是要上要做)。 其次、原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许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案件的实际,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进行修编。

再次,个别领导不从当地实际出发,为了制造经济建设热烈气氛,盲目圈占集体土地,甚至强行降低各种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导致了新一轮土地闲置的现象。 另外,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认真把好建设案件标准关,从而使得一些企业单位与农户多征少用或少批多用土地。

再就是在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个别地方领导知法犯法,暗中干预土地拍卖、出让工作。

(二)、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普遍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违法处理实质上是土地执法过程。在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

第一、违法占地行为屡禁不止。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人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违法占用土地,屡禁不止。譬如: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想躲过一笔办理案件手续的税费;二是以前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科学,不好操作。即使是一块位于丛林中、孤零零的旱地,也可能被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案件申请后也不敢审批,导致村民想建房又无从下手,最后只好不顾一切先将房屋在耕地上建起来再说。

第二、闲置土地一般没有依法收回,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审批机关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闲置上十年的土地。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单位案件批多建少。因为是划拨案件,所以某些单位就趁机多占土地,待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建好后,仍有部分土地闲置未用。二是某些单位撤销或搬迁后,要么房屋连同土地一同卖掉,要么就让土地一直闲置着。三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

第三、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中国特色的土地执法决定了处罚决定难度。我们知道,法律虽然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但只靠一两个经办人去制止、去说服,一般是制止不了的。特别是个别单位,案件时有点“我行我素[5]”的感觉。或者不依规划,批甲(地)占乙(地);或者干脆就不办理案件手续。在查处这类违法案件时,有时碍于多种原因,只好为其完善手续了事。由此说明:一是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还停留在“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时期,执法的力度不够二是土地管理法还不完善,还不能结合实际的现象科学执法;三是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着的素质需要提高,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能力。四是对单位违法案件行为的惩处还不够严厉,要加大力度。

三、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存在原因及其法学分析

(一)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原因 1、总体立法及政策方面:

(1)、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流动性变强,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