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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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律法规大原则方面本身存在某些真空缺漏地带,农村土地与宅基地法规则有严重漏洞冲突。如我国法律一般规定耕地或农业用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即原来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而宅基地属于国有;但大家都清楚,我国现行的许多宅基地来自耕地或农业用地的核批,所以这里其实产生了国家用一个有缺陷的法律把原来的集体所有制转成了国有,这也是一部严肃的法律所不能容许的立法缺陷;还有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农业用地与宅基地财产权归属的相互转化问题;还有,我国农村土地转让一般只能在同村甚至同村民组进行,所以导致农村地价低估,特别是与城市相邻地带农村住宅价格低估,所以使得许多城市人用各种方式去城市近郊买卖农村宅基地,尽管目前国家出台各种条例法规阻止,但无论从人权角度与市场经济规则来说,这都是无法长久也不治本的,也无法适应解决大批农民身份要“非农化”与部分城市人口可能会“农业化”的现实需要。

再就是法律法则细节部分不足,执行或操作性差。例如,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难以符合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干部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其犯罪行为无法或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等,这点后面对策中再多加探讨。

(2)、相关政策的不连续性导致主要体现在结构调整中的政策阶段性变化和反复。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细节上经常无法操作,所以经常出台些阶段性的法规条例,导致执行中的混乱。而且比如上面提到的农业用地与宅基地各自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但它们明明的一体中派生出来的,国家土地法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等等,加上许多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条例,使得“法”出多门多口,执行难度特别大。

(3)、区域规划的不稳定性

按现行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但许多乡镇的长远规划迟迟未能编制,已出台的规划也会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小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过快而很快发生变化,这种规划的滞后性和不稳定性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对部分地区土地建设使用的监管力度。此外,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程的繁复与现实需要的快捷之间的矛盾,也是造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一个直接原因。而且必须注意到,我国现在的许多大中小城市、乡镇的编制都日新月异,所以土地规划成了一个经常做但也经常也不用或无用的东西,流于形式。

2、执法及监督方面

首先,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执法机关监督乏力,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薄弱。在土地权流转过程中,一些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存在较大随意性,一些部门对经办人也没有进行有效地监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此外,执法人力的有限也使及时有力监督难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权,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存在较大随意性;并且,有些主管部门管理薄弱。例如,住宅案件属于城市规划管理范畴,但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只配备数人,定编薄弱,根本无力承担管理责任,存在着人员少,装备不足,经费缺乏等问题,监管往往有名无实。

其次,执法程序时间长、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所建的建筑及附属物,没有强制执行权。每一违法案件案件的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和复议的权利、期限,从立案最终执行,常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这几个月中,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力不能及时体现,客观上导致了有人不断以身试法。 第三、土地监督乏力,程序设置冗繁不合理。一方面,由于乡镇没有足够执法权,对于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违章建设行为只能进行劝阻,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执法部门等待处理。但是上级执法部门人力、财力有限,违法案件、违章建设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并且广大地区的违章到底归哪个部门管,没有得到明确指示。这样一来,客观上纵容了违法案件、违章行为,总体表现为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中缺乏灵活及时的土地监督网络机制。

3、经济利益的驱动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者为了部门单位利益,许多土地管理部门与其它政府部门本身就经常在明知道违法的情况下仍进行土地出租或者土地转让,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法案件行为屡禁不止。还有一种情形现实中经常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搞基本建设、申报建设项目一般在财务设置或资本金方面难以符合大规划而得不到批准,或者可以符合标准但现实中许多土地项目明招标暗中却是政府或其它权力在操纵,大多数身份符合企业想得到“合法审批”事实上困难而且希望渺茫,所以许多企业为了生存而适应潜规则,强行违章;而事情败露后执法部门一般也就是罚款,机会收益还是大于风险成本,这也导致违法案件的增多。

土地相关案件其难处理之处在于,一旦房屋或建筑物建成,要恢复原状姑且不说物理上的难度多大,现实中往往已经涉及更多工商企业或众多平民住户,所以再动迁或强行拆除不再那么容易了,往往只能罚款了事。所以应该在土地违法案件未发生之时就将苗头制止,这也是本文反复强调土地立法完善完备的重要性原因所在。

4、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缺乏权力的制度化约束

一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严峻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案件的审批程序知之甚少或警觉不足,还有些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误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集体的领导所有或者说能左右决定,相关的政府就有权占用土地搞“集体”经济;事实上,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机构约束,长期的“一言堂”现实纵容他们经常明知违法却也敢作敢为。

(二)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法学角度分析:

首先,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对象是“违法案件”。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土地使用占用过程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在:1、以修路、建设新村、建设绿化隔离带等为由,不经批准随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2、在承包的耕地里擅自建房出租;3、以种植、养殖、发展经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土地;4、以出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由,变相买卖集体土地;5、无权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等等。其它民事土地纽约则不属于。

其次,新《土地管理法》是目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主要依据。新《土地管理法》作为部门法律,自实施以来在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情况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立法机制和执法管理水平,仍然存在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案件、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必须对各类历史遗留建设案件问题,要在土地市场集中清理整顿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顿规范。 另外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关键是管理部门的科学执法。从实践看,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需要管理部门切实地依法行政,针对土地市场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可行的整治措施并切实执行,加强检查监督抓出实效。

三、完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对策:

1、完善土地立法,力求能在较长时间内提供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充分法律、法规依据。

任何法律法则不可能永保太平,一成不变,总要调整,但现行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基本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状态。除上节原因部分提到的现行土地法律法则,在大原则方面有巨大漏洞冲突外,土地立法问题还表现还法律法则执行细则部分的不足,例如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以及征地价格等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评估、公示等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收费标准不明确,给审批土地人、评估者很大的利益空间,容易导致腐败案件的发生,法律法规存在真空地带和滞后性;再如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难以符合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又如干部农村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政策的不连续性;还体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政策阶段性变化和反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审批持续的繁复性(由于土地管理、审批工作长期处于“慢”节奏,逼使有的乡镇政府多采用先斩后奏,先同意投资商案件然后再慢慢办理报批手续,自然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等。知道了原因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 2、实行重奖重罚制度。

实行重奖重罚制度,建立“保护耕地奖励基金[6],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针对违法占地主要是占用耕地的现实,笔者认为对耕地保护应统一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总目标上来,应以保护好耕地为标准,不应以收了多少税费为标准。对保护耕地及检举乱占耕地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重奖,对保护耕地措施未到位而导致耕地总量减少的单位,可以不保证其正常开支,而且还应重罚。为了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目标的实现,建议各级政府建立“保护耕地奖励基金”,而且数额要大。

3、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为了达到真正保护耕地的目的,建议在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严厉的处罚条款。如: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发现后一定时期内,比如15日内不依法调查、呈报处罚(处理)材料的,应进行严厉处罚,情节轻的给予党纪处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设法强化干部队伍,引入素质机制,要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执法监察队伍。再就是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往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不及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是强制执行得不够彻底,就会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引入公安机制,省厅执法监察局设公安处,市(地、州)局设公安科,县局设派出所,省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统一指挥。 首先要做的是加强对征地款的监管,严格征地款使用的审批程序。在征地款核算上,各乡镇农经、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使各村征地款尽快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核算,专户储存,避免挤占挪用征地款现象。

其次,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严肃查处在土地权转让、使用、批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在涉及到占地面积大、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案件时,建立土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制度,减少办案环节,加大办案力度。

再次,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对拥有土地审批权、管理权、执法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干部和村民进行国情国策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促进依法使用和管理土地危机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正面的预防教育、宣传和咨询,还要加大反面警示教育力度;不仅可以采用法制教育专题讲座、犯罪人员以身说法、相关案件图片展览等传统手段,还可以利用影视技术制作教育录像片,进行更为广泛更为生动直观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合力。

再就是对单位违法案件行为的查处要严格兑现。在查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单位、个人一视同仁,方能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对国家机关不便处罚的,可以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一些开发公司,可以实地张贴公告或登报,告示其是违法案件,劝购房者不要购买其房屋,开发公司如果没有人购买他们的房屋,一定会主动前来办理手续,接受处罚的。假如这种方法都不奏效的话,那就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4、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区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以便于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操作,对那种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又被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要调整出来;要在现有的居民点预留一定的建设案件。总之,在修编总规时,一定要立足实际,尊重事实,杜绝“闭门造车”。 5、加强动态巡查和跟踪管理。制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动态巡查机制,形成三级国土资源监察网络,将违法案件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那种经审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搞好跟踪管理工作,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避免土地被闲置。

(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