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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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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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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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四十七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八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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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四条 炼化专业系统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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