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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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案例三:公司分立

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 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方圆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 [分析]

?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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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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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公司解散

2006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8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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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1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18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字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86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再者,申报债权的期限3个月也不妥。

? 案例五: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责任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五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6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

?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审理意见?

? “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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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股东资格的继承与股权的转让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1998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问题]

?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 (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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