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具体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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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通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科发[2010]29号

关于下发《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会商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下发 研究开发 加计扣除 规程 通知 抄报: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一、项目确认

(一)项目确认的依据和基本条件 1、依据: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

2、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内研究开发活动,技术水平至少要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二)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

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科技局及各县(市、区)科技局为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

县(市)范围(包括邗江区)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进行确认;广陵、维扬、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汇总并报扬州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三)项目确认的材料提交及审核要求

1、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写并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详见附件1)。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由法人盖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2、对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企业提供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书、产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各级科技局要对照下达计划的正式文件认真核对,包括:文号、合同编号、合同内容、证书编号等。

3、对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和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企业除提供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外,还要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附件2)。以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确认项目,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当年所得税。各级科技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4、对未列入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支持、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设计书》(详见附件3)和查新报告。

5、科技部门受税务机关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未列入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是否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是否在行业内或省内具有创新性。

(四)项目确认的办理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工作实行即报即审制度,确认时间截止于当年的11月20日。各县(市)科技局及邗江区科技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向申报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对辖区内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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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向申报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抄送市税务机关。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程序 (一)项目登记

1、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4)。

2、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3、企业在接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一个月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办税服务厅审核《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并收取其复印件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二)加计扣除

1、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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