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水镇镇总体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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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卫车队

规划按每1万城镇人口2台环卫车辆计,到2020年,镇区内共需各种环卫车辆共80辆。规划结合垃圾收集转运站在各组团设立环卫车辆停放和维修场地。 二、垃圾收集和垃圾收集转运站

镇区垃圾主要由环卫车队负责,垃圾收集以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屋)、垃圾桶和果皮箱为主。垃圾屋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并有环卫车辆停靠场地。

镇区规划建设中型垃圾转运站一处,规模为150~450t/d,用地面积为3000~4500m2,附属建筑面积200~300 m2。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

里水镇的各类垃圾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经焚烧处理,不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今后里水镇医疗垃圾处理由镇区各医院自行解决或集中送市、区统一处理。 四、公共厕所

在新区规划和建设中,公共厕所按4间/km2配置,服务半径500m,每间占地面积约100m2。

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六十七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排涝标准

按照《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 92)及《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规划区内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天排干。 2、规划区内的河涌,应以防洪排涝标准和调蓄流量确定河道的断面形式,并结合竖向设计,尽量控制各河流的水位,以利于城建区的排水系统布设。对各条河涌的工程方案、控制流量、设计水面线的确定应在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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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河涌汇入外河的控制水闸的过流能力,进行重新复核,按照新的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的,提出改、扩建规模。

3、规划区内的地面高程应满足地面的自主排水,同时应结合场地的现状高程和地块的使用功能、土方的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竖向高程设计应由专项规划中确定。 第六十八条 消防规划:

规划每一责任区面积按4~6平方公里划分,本规划区共设8处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每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消防站设于责任区的中心、交通便利的地点,与医院、小学、幼托以及人流集中的建筑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以防互相干扰。消防站还应确保自身的安全,与危险或易燃易爆的生产储运设施或单位保持200m以上间距,且位于这些设施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第六十九条 防震规划:

里水镇是国家规定需要抗震设防地区,规划要求一般建筑按抗震裂度六度设防,重要建筑和城市生命线工程按七度抗震设防。城市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急救等城市防灾生命线工程设施,应按抗震、人防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除自身安全防护外,还应保证救灾能力和作用,保障里水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1.所有主次干道均应作为抗震救灾疏散道路。

2. 救灾物资仓库:人和工业片区的物流用地内应设立各种紧急救援物资仓库。 3. 避难场地规划:各组团的大小公园绿地、广场、体育中心等空旷地,小区内中小学操场、生产防护绿地、隔离绿地、社会停车场、生态绿地等均作为避难地。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十条 环境保护原则及总目标: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工业企业界噪声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条例为依据进行规划。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三效益”兼顾的原则。

3. 总目标:农业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环境质量保持一定水平。环境污染得到充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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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生活和生产有优良的水源供应,生活环境清洁优美、清新宁静,环境状况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提高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 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里水镇镇域大气环境质量二类保护区控制,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

为达到大气环境控制目标,应严格控制大气污染企业数量,各大气污染企业在运输、贮存原、燃料时应做好防尘措施,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须经脱硫、静电除尘器处理,达到二类标准后方可排放。要提高民用燃料气化率,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第七十二条 水环境保护规划:

里水镇水环境功能区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和综合利用水功能区。

西南涌、水口水道、里水河、珠江水域给美景水库、天竺水库等为二级保护区,该区执行国家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要加强水源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准建有污染的工厂或畜牧养殖场、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等;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 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里水镇其余水域划为综合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里水镇水环境保护措施:

1、要加强水源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准建有污染的企业、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等;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加强水源地周边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2、要加强污水处理: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直接向工农业用水区内排放污水,须预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达到标准方可排放。城市污水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重点建设区域性大型集中污水处理厂,将生活污水及性质相近的无毒工业废水集中统一处理;工业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分散修建小型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特殊单位(如医疗)污水须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进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工业污水自行处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4、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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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七十三条 噪声污染控制规划:

里水镇噪声污染控制按五个功能区分区控制,划分标准见表7:

表1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类 别 居民、文教区 一类混合区 适用区域 纯居民区、文教、机关区及风景旅游区 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环境噪声标准 昼间/夜间:dB 50/40 55/45 60/50 65/55 70/55 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区 工业集中区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工业区 城市过境公路和交通性干道两侧区域

各功能区要严格采取各项措施,限制噪声超标: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工厂,严格禁鸣喇叭;镇区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建筑结构要有利于减弱交通噪声的影响,扩大居民住宅与交通干线的距离,并设置绿化防护带,将非居住性建筑靠近声源一侧;应加强各建筑施工区的噪声控制。工厂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噪音大的设备采取隔离设施。

第七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 1、规划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2、对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回收利用。建筑废渣可用于填土和铺路,化工、医疗卫生部门的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和剧毒废物,应分类妥善处理,防止扩散和转移。

3、对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前期)和处理,生活垃圾统一送从化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一、农田生态环境

1、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生态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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