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心医院药剂科药事管理制度201112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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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处方(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1.目的:建立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规范医院处方用药,减少医疗差错。 2.范围:中、西药处方调剂人员。 3.责任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一)处方权与处方开具要求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临床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医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医院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生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二)处方调剂根据国家《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有关制度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与医院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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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注明是否皮试由注射室护士在皮试结果出来后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标注皮试结果,或告知医师更换其他药物。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8.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三)处方调剂审核注意事项

(1)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4)处方内容应包括: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人及核对人签字,药价,不得缺项、漏项。

(5)处方书写要清楚,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

(6)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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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方的时效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或重新开具方可调配的规定。

(8)普通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由药剂科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销毁。

(9)药师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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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

1.目的:建立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保证煎药质量。 2.范围:煎药室。 3.责任人:煎药人员。 4.内容:

4.1煎药室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认真负责,服从指导,以确保煎药质量。 4.2收到中药后,应及时按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病区、床位、贴数登记清楚,开票入罐煎煮。如有疑问应立即与有关人员联系。

4.3煎煮前应用冷水浸泡半小时以上,加水量以超过药面2cm(以手压为准)左右,第二汁适当少加。

4.4煎药时应按医嘱煎煮,如有先煎、后下、冲报、烊化等需逐一核对,分别处理。 4.5煎药分二汁,根据药性确定煎药时间,味厚滋补药头汁沸后煎30分钟以上,二汁沸后20分钟;一般药头汁沸后煎25分钟,二汁煎15分钟;清热解毒药头汁、二汁各煎10-15分钟。

4.6药汁量:成人一般两汁300-400ml之间,儿童两汁150-200ml,婴儿酌减,灌肠药二汁200ml。

4.7煎好药后及时正确地发送给病人,急诊、危重病人用药随到随煎随送。 4.8煎药器具、灌装用具每用一次清洗一次,保持室内外器具清洁、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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