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印发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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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机构工作。

3.7.3 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标准以及评价考核办法等,开展所辖电网调度相关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3.7.4 负责所辖电网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确调度管辖形式。

3.7.5 负责所辖电网的调频、调峰、调压及事故处理,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3.7.6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所辖电网运行方式,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管理,下达调度发电计划和送受电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7.7 负责所辖电网实时平衡,负责所辖电网电力交易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负责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参与制定省间及相关送受电合同。

3.7.8 负责所辖电网安全风险管理和稳定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7.9 负责所辖电网和设备的并网调度管理,根据授权开展对外联网的调度管理。 3.7.10 负责所辖水电厂水库的发电调度工作,开展梯级水电优化调度,组织制定所辖水电调度运行计划,参与协调防洪、航运、供水等水库综合利用。

3.7.11 负责所辖电网二次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以及大修、技改的专业管理。

3.7.12 负责所辖电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3.7.13 负责所辖电网通信资源和IP地址管理。

3.7.14 负责组织所辖电网调度系统从事调度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7.15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信息披露与发布。

3.7.16 参与所辖电网规划、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有关基建及技改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二次系统及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7 参与电力系统相关事故调查分析。 3.7.18 行使上级授予的其他职责。 3.8 地调、县调或配调主要职责:

接受上级调度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负责所辖电网的调度运行及管理工作,对所辖电网实施统一调度。 3.9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按照以下原则,由南网总调确定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9.1 西电东送通道上的50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省(区)间联络以及对省(区)间送受电能力有较大影响的50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由南网总调调管。

3.9.2 跨省消纳电力的电厂,参与主网主调频的抽水蓄能电厂,以及对西电东送能力有较大影响的电厂,原则上由南网总调调管。

3.9.3 与南网总调调管的换流站可能构成孤岛方式运行的500kV及以上发电厂及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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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设备,由南网总调调管。

3.9.4 南网总调调管范围以外的500kV及以上发电厂及输变电设备,220kV发电厂及输变电设备,原则上由中调调管。

3.9.5 110kV及以下发电厂及输变电设备调管范围划分由相应中调确定。 3.9.6 110kV及以上对外联网或送受电相关设备,原则上由南网总调调管;南网总调可视具体情况授权下级电力调度机构调管。35kV及以下对外送受电相关设备,原则上由相应中调或地调调管,并报南网总调备案。

3.9.7 500kV及以上厂站的主变(不含高压站用变、厂用变)分接头、中性点接地方式、低压无功补偿设备,原则上由调管该厂站最高电压等级设备的电力调度机构调管。

4 调度管理规则

4.1 一般规则

4.1.1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所辖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生产运行单位应根据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实际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4.1.2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电力用户以及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的电网,必须按调管要求签订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规定。当发生不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规定时,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其与电网解列,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并网。

4.1.3 市场交易主体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配置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及专业技术支持人员。

4.1.4 并网运行的发输变电工程,二次系统及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遵循OS2相关标准。

4.1.5 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应按规定共享相关实时信息,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要求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传送实时信息,也可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申请获取相关实时信息。地方电网、自备电厂,应按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传送实时信息。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的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联网协议等相关协定,相互传递有关信息。

4.1.6 调度对象应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向调度对象及相关单位发布和披露有关电力调度运行信息。

4.1.7 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提出特别措施要求,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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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并网运行的二次系统及设备的配置和设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及反事故措施。

4.1.9 一、二次设备异常跳闸或不正确动作,必须在原因核查清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风险隐患消除完毕后,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方可并网运行。

4.1.10 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的有关人员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4.2 调度运行

4.2.1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电网实施监控,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除本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命令。

4.2.2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发布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命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命令,并对执行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命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命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命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命令。如执行该命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命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4.2.4 下级电力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网安全有影响时,必须得到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下级电力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4.2.5 由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设备,未经相应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不得自行操作。运行值班人员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应的值班调度员。

4.2.6 正常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应执行调度计划,当电网出现异常情况或实际运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运行需要修改调度计划,并做好记录。 4.2.7 调度命令可采取电话口头发令或专业信息系统发令两种方式,下达调度命令时应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变电站名称(针对监控、监视、集控中心)、电压等级、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及编号)。值班调度员在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使用录音电话或专业信息系统,录音及记录保留至少3个月。

4.2.8 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4.2.9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 4.2.10 操作前,应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并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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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后可能引起的潮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发电机失步,操作过电压,设备过负荷,超稳定极限等。

操作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许可检修工作开工前应核实设备状态已满足检修申请要求,具备开工条件。 设备送电前应核实作业现场工作任务已结束,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所有临时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送电条件。 4.2.11 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发、受调度操作命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命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不得延误。受令人汇报后,该项操作方可认为执行完毕。 4.2.12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4.2.13 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与事故处理无关的询问。 4.2.14 委托操作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闸,全站失压等),由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4.2.15 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调整或中止执行电力交易计划,按照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2.16 必要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下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命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4.2.17 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4.2.18 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4.2.19 生产运行单位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报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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