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74b29ed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c2

(五)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及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日

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答复并处理相关事宜,将相关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备案。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 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补偿费。试用期间,由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培训补偿费;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要妥善安置和管理待聘人员,要依靠自身或行业主管部门,本着单位、

系统、地区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分流,积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待聘时间为1年,其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固定工资和活工资)。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满1年后仍未就业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试用期内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档案由原聘用单位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理。?

第四十九条???辞聘或被解聘人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重新工作的,其辞聘或被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辞聘或被解聘人员自辞聘或被解聘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十一条???辞聘或被解聘人员居住的原单位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其房屋权属归个人所有;? (二)取得房屋部分产权又不愿退房的,由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将产权完善给个人;?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但与原聘用单位签订有住房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四)未取得房屋产权也未签订协议的,其住房应退还原聘用单位。?

第七章?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并可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

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样式附后),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渝府发〔1999〕68号)不再执行。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