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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五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

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办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管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段: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办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内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开展运行、检修、抢修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推进;开展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事故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机制与专业应急处置预案。

车间: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段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内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负责运行、巡视、检修、抢修等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落实;负责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负责《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事故(故障)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和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并技术资料完备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七条 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自闭,下同)、综合贯通(贯通,下同)正常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在完成运行办法修订发布、远动调试、界面修改后实行。

第八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信息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九条 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条 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供电段擅自对外办理接电业务,严禁用电单位擅自转供电力。

1.在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上接任何电力负荷,必须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电力贯通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确需接其他负荷的,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第十一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灾害监测系统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用户可装设自动转换装

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自动转换装置投入使用前,电气接线图必须报供电段审核批准,并须具备防止电源反送措施,以确保电力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段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供电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除外),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各用户自配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段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经供电段现场确认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供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需地方供电调度配合操作的设备检修,路局供电调度或段调度应按照调度协议规定的办法执行。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可在天窗外进行。

第十四条 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因设备变化或运行需要调整保护整定值或熔丝时,由供电段提报调整申请,经路局(供电处)同意后调整。

第十五条 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各车间应加强设备巡检和运行监视,保证变、配电所动态补偿装置在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用电计量、电费收缴

1.为单条高速铁路独立供电的变(配)电所,可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电费由变(配)电所的产权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