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78aa5ed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0

审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车辆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相应准运资质;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申领机动车临时牌号方准上路行驶;专项作业车辆及其他车辆,还应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核载质量、车辆功能、运行风险和运行工况等相关信息对车辆与所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保证车辆与所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情况、主要技术指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运行。

第二十三条 车辆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必须报废,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产权变更时,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持续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台账。

9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道路环境、车辆类别和承担任务情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车辆分类标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的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大中型载货汽车要根据不同型号、技术特点、施工作业特点编制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车辆分类标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大中型载货汽车要根据不同型号、技术特点、施工作业特点编制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车辆使用程序、驾驶员选用条件、生产活动组织等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外部租赁车辆准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准运资质、强制检验、以往安全生产业绩以及根据国家的法规开展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适合性评估,不得向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租赁车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租赁车辆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必须依法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油田公司实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10

(一)零散车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零散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行“乘车最高领导负责制”,乘车最高领导对车辆安全行驶负有监督责任。

(三)实行“车长制”,执行职工通勤任务、职工倒班任务或其他专项载客任务的大中型载客汽车,车辆使用单位需指定“车长”(专人)履行对驾驶员和乘车人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制度,对车辆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驾车行驶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车辆调派制度,明确各类车辆调派的程序、职责和要求。落实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前应向驾驶员明确交代所执行的任务、行车路线、主要风险与削减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车辆应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自编号。油田公司所属车辆自编号样式,喷涂位置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停放车辆)制度。车辆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停放,并认真做好“三交一封”记录,对未

11

及时停放的车辆应注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和车库设置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健全停车场和车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油田公司实行长途车审批制度。车辆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长途行驶令,并对执行任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预防措施对驾驶员进行提示;长途行驶令应随车携带;财务部门依据长途行驶令所标明的任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载运民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满足国家法规对设备技术指标、技术状况的要求,具备运输资质,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执行超限(按照国家法规标准)运输任务前应到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由车属单位和车辆使用单位结合运输任务提前勘查行驶路线,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设警示标志,按照许可手续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一条 载货车辆不得超过核载质量运载货物;载客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量运载人员;载货车辆的车厢不得载客;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专项作业车载人或载货。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区域或道路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车辆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技术标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