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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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8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9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

第10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2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3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4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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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0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1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2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5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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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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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通风副总工程师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风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风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风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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