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 190-2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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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说明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月8日以第47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与国内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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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其含义是指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按有关规定送检并由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施工检测试验活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其他各种检验、检查及测试等活动均不属于本规范“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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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术语是在本规范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释的重要词汇。尽管在确定和解释术语时尽可能考虑了习惯性和通用性,但理论上术语只在本规范中有效,列出的目的主要是避免理解错误。当本规范列出的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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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2 本条主要针对目前部分施工现场未能配备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现场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或相关标准,将出现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而制订的。本条依据科学管理方法,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提出了现场开展检测试验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0.4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5 本规范中的检测单位指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统称。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本规范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了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即:当行政法规和现行标准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时,应遵守其规定;没有要求时,可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承担。

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承接的检测试验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试验能力。

3.0.6 本条系依据行政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章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见证”来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因此本条列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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