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规范规定地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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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

一、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1.1 第3.0.3条 条文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 第5.0.4条 条文内容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质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 第5.0.7条 条文内容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4 第6.0.3条 条文内容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筑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5 第6.0.4条 条文内容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6 第6.0.7条 条文内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有关精装修的强制性条文 3.3 第5.2.1条 条文内容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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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5.2.3条 条文内容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同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6 第6.1.7条 条文内容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3.9 第6.2.3条 条文内容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 第3.0.6条 条文内容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2 第4.1.8条 条文内容

屋面(含天沟、槽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3 第4.2.9条 条文内容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 第4.3.16条 条文内容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5 第5.3.10条 条文内容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6 第6.1.8条 条文内容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7 第6.2.7条 条文内容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黏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9 第7.3.6条 条文内容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7.10 第8.1.4条 条文内容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11 第9.0.11条 条文内容

天沟、槽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 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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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公社中使用。 8.2 第4.1.8条 条文内容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3 第4.1.9条 条文内容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4 第4.2.8条 条文内容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8.5 第4.5.5条 条文内容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8.7 第6.1.8条 条文内容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 第3.0.3条 条文内容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谁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按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9.2 第3.0.6条 条文内容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第3.0.15条 条文内容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9.4 第4.9.3条 条文内容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5 第4.10.8条 条文内容

厕浴间和有防水需要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9.6 第4.10.10条 条文内容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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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3.1.1条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2 第3.1.5条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质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0.3 第3.2.3条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0.4 第3.2.9条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5 第3.3.4条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0.6 第3.3.5条 条文内容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0.7 第4.4.12条 条文内容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 10.8 第5.1.11条 条文内容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9 第6.1.12条 条文内容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在龙骨上。 10.10 第8.2.4条 条文内容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11 第8.3.4条 条文内容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0.12 第9.1.8条 条文内容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黏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97)的规定;硅铜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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