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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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包括在本市从事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和食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测的内容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市食安委提出工作建议,执行食安委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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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监测和评估结果。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及时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议,负责解释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论,完成市食安办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遵守《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依法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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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一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建议。

保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工作制订并实施。

进出口食品的监测计划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制定,其中发现有问题的,属于应向地方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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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相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会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行政机构;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市食安办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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