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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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并恢复原貌,未破坏人防工程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但未破坏人防工程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3000-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对人防顶部覆土、绿化、伪装或口部设施造成破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4000-5000元罚款。

十五、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1000平方米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3000-3500元罚款。

2、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3000平方米以下或结建地下室1000平方米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4000-4500元罚款。

3、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3000平方米以上或结建地下室超过1000平方米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十六、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将1000平方米以下人防干道式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3000-3500元罚款

2、将3000平方米以下人防干道式工程或1000平方米以下结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4000-4500元罚款。

3、将3000平方米以上干道式人防工程或超过1000平方米结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七、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将1000平方米以下干道式人防工程擅自转给他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3000-3500元罚款。

2、将3000平方米以下干道式人防工程或1000平方米以下结建人防工程擅自转给他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4000-4500元罚款。

3、将3000平方米以上干道式人防工程或1000平方米以上结建人防工程擅自转给他人使用

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15:02 浏览次数: 109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变,适当调整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原则,对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按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1100元收取。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以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以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二、其他仍按《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 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4]01号)文件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12:09 浏览次数: 81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费标准

(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安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级防空地下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6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第平方米7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的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

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收费标准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按每年每户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人防建设经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暂不收取。 三、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 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按应补建面积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偿费。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具体补偿标准为:

郑州市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750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550元;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4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600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400元。

四、关于人防建设经费管理问题 (一)郑州市区的人防建设经费由郑州市人防办按规定组织收取,市区以外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收取。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