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11月证监会IPO保代培训之划线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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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从事竞争业务;但对于实际控制人除直系亲属外的近亲属公司考虑历史沿革、目前业务关联性(区别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接受)。从历史溯源上看,近亲属公司是否为“一根树上长出来的两根枝”,即是否同源的,如果本来分开、各自独立发展,不构成发行障碍;从业务关联上看,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混同,客户、供应商是否有大量重叠,如果没有,则不构成发行障碍。具体见:《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同业竞争的最新IPO审核要求,你知道吗?》 四、关联交易问题1、关联方披露要完整;关联交易反映资产完整性、独立性问题,没有绝对的比例要求,但过高会追问同行业的情况、后续安排、关联方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停止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2、对共用生态的企业,虽不发生关联交易,但独立性存疑。目前会里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类关联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个生态、共享一个流量入口;比如:阿里或者腾讯下属企业,基于阿里或者基于腾讯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导入的流量,尽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东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大股东所创造的生态和流量入口。再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其控股股东系大型房地产企业,虽然该物业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交易,但其实也是共享了一个生态和流量入口,仅节省的引流费就可能会对发行人利润构成大额影响。 五、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罚款以上认为情节严重,

但主管部门出具合理说明除外(主管部门说明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及常理);如有大量小额处罚,关注内控。 六、社保公积金合规性审核对社保要求在初审会前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办理,覆盖比例至少达到70%,对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硬性要求;同时应关注社保公积金欠缴及补缴金额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注:以上为目前审核最低要求,考虑到拟上市公司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实践中投行泰山建议申报前规范并提高覆盖比例) 七、三类股东问题发行部提示正在研究市场关注的三类股东问题,近期可能出细则。国枫律师事务所讲解《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问题》时,从“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问题的成因、法律依据、核查和清理的手段、途径、披露内容和相关案例,以及对审核导向的思考等几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讲解分析。 第四部分 IPO会后事项监管与封卷 1、封卷前已过基准日后四个月,封卷时需要补充提供经审阅的季报,如630基准日,11月封卷要提供审阅3季报。2、每家皆应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做重大事项提示,在会项目需要修改招股书。3、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下滑应提供专项分析说明(发行人)和核查报告(保荐机构),说明行业和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加强风险提示。4、复核报告需独立复核,会计机构、保荐机构应另行安排人员独立复核,不能由签字人员自己复核,复核报告应有复核人员、分管复核部门负责人和内控负

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