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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鍏矾姘磋矾琛屼笟瀹夊叏鐢熶骇椋庨櫓绠$悊鏆傝鍔炴硶銆嬨婂叕璺按璺涓氬畨鍏ㄧ敓浜т簨鏁呴殣鎮f不鐞嗘殏琛屽姙娉曘?- 鐧惧害鏂囧簱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89314c5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1e

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隐患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第五十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办,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门各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