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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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政诉讼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1)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2)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3)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36、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37、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3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条件不同;(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4)审理的主体不同;(5)审理的对象不同;

(6)程序的性质不同;(7)审理的对象不同; 39、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联合体;(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评议审判阶段。 40、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4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远东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43、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4、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5、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6、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7、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1)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48、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肯干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硬骨头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进行活动。

49、简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答: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分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0、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提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51、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存在很大差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具体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53、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所决定的。 (3)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54、简述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答:(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 (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55、简述行政强制的特征

答:(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56、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答:(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57、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8、简述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 答:(一)行政主体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 (二)相对方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59、简述行政指导的特征:

答:(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同谋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60、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61、简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答:(1)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2)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 (3)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4)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 62、简述行政监察的特征

答:(1)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的;(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行政监察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4)它是一种经常性怕、直接的监督形式。 63、简述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答:(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宝的期限内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64、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5、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65、简述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答:确定行政先行处理的制度,其主旨在于便利人民。它的优越性是:

(1)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 (2)行政先行处理大大疏减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3)它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能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67、简述行政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

答:(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请求;

(4)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68、简述起诉的条件

答:(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职权行为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69、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70、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宝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

未作出复议决定。

71、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7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答:《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信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差点儿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73、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74、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75、简述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

答:(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A)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6、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答:(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77、简述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78、简述行政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排除

答: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