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精选试题及答案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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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认可后生效

D. 对全体合伙人均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35.下列有关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B. 同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C.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D. 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即使同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也会不相同。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案: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答案:(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种类相同;

(4)须依债务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可抵销的债务。

3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案:(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物为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案: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区别:

(1)取得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出生的事实,后者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

(2)权利性质不同。前者是纯为一种权利,后者包含义务的内容;

(3)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只归属权利人自身,后者更主要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前者是无限期,后者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前提。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A合伙企业欠B公司货款86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10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答案: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答: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2分)。

41.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问:(1)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案:(1)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理由:

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3分)

②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2分)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

试卷来源:厚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