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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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如需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至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为此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亮度的间歇灯或旋转灯。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录四所述的信号。

第五章 豁 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

在本规则生效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任何船舶(或任何一类船舶)只要符合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则可:

1.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4年内,免除安装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能见距离的号灯。

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4年内,免除安装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第7节规定的颜色规格的号灯。

3.永远免除由于从英制单位变换为米制单位以及丈量数字凑整而产生的号灯位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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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永远免除长度小于150米的船舶由于本规则附录一第3节(1)规定而产生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内,免除长度为150米或150米以上的船舶由于本规则附录一第3节(1)规定而产生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5.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内,免除由于本规则附录一第2节(2)规定而产生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6.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内,免除由于本规则附录一第2节(7)和第3节(2)规定而产生的舷灯位置的调整。

7.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内,免除本规则附录三对声号器具所规定的要求。

8.永远免除由于本规则附录一第9节(2)规定而产生的环照灯位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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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1.定义

“船体以上的高度”\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1)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

①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②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纵倾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3)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机动船,其桅灯安置在舷边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2.5米。

(4)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边以上小于2.5米的高度,但当除舷灯和尾灯之外还设有一盏桅灯或者除舷灯之外还设有第二十三条4(1)所规定的环照白灯时,则该桅灯或该环照白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1米。

(5)为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所规定的两盏或三盏桅灯中的一盏,应安置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果该灯装在后桅上,则该最低的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不少于4.5米。

(6)①第二十三条1款规定的桅灯,除本款②项所述外,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的位置上。

②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第二十七条2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符合本附录第3节(3)的要求。

(7)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8)长度小于20米的机动船的舷灯,如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米处。

(9)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①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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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处。

②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舷边以上高度不小于2米处。

③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10)为从事捕鱼的船所规定的两盏环照灯的较低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这两盏号灯垂向间距的2倍。

(11)当装设两盏锚灯时,第三十条1款(1)项规定的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米。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2)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3)当第二十七条2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号灯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处。

(4)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前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上显示。

4.渔船、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位置细节

(1)从事捕鱼的船舶,按照第二十六条3款(2)项规定用以指示船边外伸渔具的方向的号灯,应安置在离开那两盏环照红和白灯不小于2米但不大于6米的水平距离处。该号灯的安置应不高于第二十六条3款(1)项规定的环照白灯但也不低于舷灯。

(2)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按照第二十七条4款(1)和(2)项规定用以指示有障碍物的一舷和(或)能安全通过的一舷的号灯和号型,应安置在离开第二十七条2款处,但决不应小于2米。这些号灯或号型的上面一个的安置高度决不高于第二十七条2款(1)和(2)项规定的三个号灯或号型中的下面一个。

5.舷灯遮板

长度在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的舷灯,如需为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应装设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遮板。

6.号型

(1)号型应是黑色并具有以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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