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89e914de518964bcf847c78

①球体的直径应不小于0.6米;

②圆锥体的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米,其高度应与直径相等; ③圆柱体的直径至少为0.6米,其高度应两倍于直径; ④菱形体应由两个本款②所述的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

(3)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用与船舶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的号型,号型间距亦可相应减少。

7.号灯的颜色规格

所有航海号灯的色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这些标准是包括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以内的。

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是用折角点的坐标表示的。这些坐标如下: (1)白色

x 0.525 0.525 0.452 0.310 0.310 0.443 y 0.382 0.440 0.440 0.348 0.283 0.382 (2)绿色

x 0.028 0.009 0.300 0.203 y 0.385 0.723 0.511 0.356 (3)红色

x 0.680 0.660 0.735 0.721 y 0.320 0.320 0.265 0.259 (4)黄色

x 0.612 0.618 0.575 0.575 y 0.382 0.382 0.425 0.406 8.号灯的发光强度

(1)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应用下述公式计算:

I=3.4331063T3D23K-D

式中:I——在使用情况下,以堪(Candelas)为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

T——临阂系数23lO-7勒克司;

D——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以海里计算;

K——大气透射率。用于规定的号灯,K值应是0.8,相当于约13海里的气象能见度。

(2)从上述公式导出的数值选例如下:

以海里为单位的号灯能见距离 以堪为单位的号灯发光强度 (照明距离) K=0.8 D I 1 2

0.9 4.3 33

3 4 5 6 12 27 52 94 注: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以防止过度的眩光,但不应该使用

发光强度可变控制的办法。 9.水平光弧

(1)①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度~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②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度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外至多5度处切实断光。

(2)①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②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像是一盏灯。

10.垂向光弧

(1)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度到水平下方5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度到水平下方7.5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2)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度到水平下方5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25度到水平下方25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50%。

(3)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11.非电气号灯的发光强度

非电气号灯应尽可能符合本附录第8节表中规定的最低发光强度。 12.操纵号灯

尽管有本附录第2节(6)规定,第三十四条2款所述的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2米。只装设一盏

34

桅灯的船舶,如装有操纵号灯,则应将其装设在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米的最易见处。

13.高速船?

(1)高速船的桅灯可装设在相应于船的宽度、低于本附录2(1)①规定的高度上,其条件是由两盏舷灯和一盏桅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在正视时不应小于27°。

(2)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录2(1)②款规定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应不少于下列公式规定的数值:

y?(a+17Ψ)C1000?2

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态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可为航行状态下的纵倾(度); C为桅灯之间的水平距离(米)。 14.认可

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

参照1994年国际高速客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客船安全规则

35

附 则 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4款而显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1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2.拖网渔船的信号

(1)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的船舶在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①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②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灯; ③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2)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从事对拖网作业的每一船应显示:

①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的探照灯; ②当放网或起网或网挂住障碍物时,按求附录第2节⑴规定的号灯。

(3)长度小于20米、从事拖网作业的船舶,不论使用海底或深海渔具还是从事对拖网作业,可视情显示本段⑴或⑵中规定的号灯。

3.围网船的信号

从事围网捕鱼的船舶。可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舶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