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与反规避执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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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臵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⑧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类型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臵,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臵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臵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便与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的互用和依赖关系。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通常的做法是将被执行人账

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即使执行法官在查询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轻点鼠标就可以把账户上的资金转移,从而造成“空户”的假象。 3、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4、利用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破产、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的方式逃避执行。目前有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变更的方式,以表面合法的合并、破产等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规避执行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其及时宣告破产,有些债权人是可以获得多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并非如此,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利用合法手段在破产前转移了财产,重打锣鼓另开张。

5、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6、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的,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还有一些协助执行单位以社会稳定为由,担心引发上访而拒绝协助执行。

7、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其在拘留所里的生活费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8、在诉前、诉中或者执行阶段与第三人进行串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直接在执行阶段伪造证据提出执行异议。看似合法的诉讼或者执行异议,其目的在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进而侵害合法债权,此种表现形式通常难以通过目前的司法手段进行查实,给实际执行工作带来莫大的困扰。

9、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单位串通,对抗执行。协助执行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有的有工资关系的单位以被执行人收入低或者被执行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甚至配合被执行人到银行更换工资账户;有未结清款项的单位迟迟不进行结算而以未结算为由不予协助。

10、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最常见的是办理抵押登记,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在法院查封前进行抵押,将股权进行质押等。将预期的收益或者权利放弃或者消灭,比如在某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在接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在预查封商品房的执行案件中,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各种新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将会层出不穷。

民事执行多以实现债权为宗旨,而债权多数为金钱债权或者能以金钱进行衡量的债权。规避执行产生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其成本小,规避执行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小于其违法获得的收益时,行为人会积极主动的穷尽其行为去规避执行。违法不得获益。在我国,一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即使他负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并且他到了任何一个地方不会因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影响其谋生,那么这个公民如果是理性的话,在面临法院执行的时候做出的合理选择会是离开执行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