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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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

①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系 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 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们犯罪的

④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1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16、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①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 ②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 ③正当防卫行为 ④紧急避险行为

17、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8、犯罪中止的特征:①时空性 ②自动性 ③彻底性 19、刑罚的种类:

(1)管制:①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2)拘役:①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对于拘役犯的特殊待遇:A、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B、参加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①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5)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的情况:A、犯罪时未满18周岁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6)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因为这是一种刑罚 (7)剥夺政治权利:

①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②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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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5年

B、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5年 C、主刑是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D、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由原来的终身改为3年——10年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0、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理解)

①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

②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③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④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⑤犯罪分子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注: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指出赃物处所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1、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①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②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P183,认真理解)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2、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适用缓刑的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23、缓刑的考验期: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2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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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5、适用假释的情况:①判无期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假释 ②判有期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假释,从羁押之日计算

26、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①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②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③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④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⑤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⑥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27、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28、注: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9、假释的考验期:①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30、刑事追诉时效: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1、①谎报出差费用或者多报出差费用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32、对贪污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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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5万元,处1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有期徒刑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⑤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3、挪用公款的期限为(3个月),对挪用公款的处罚有:

①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4、对行贿罪的处罚:

①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5、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

36、逃税占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税占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7、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为(10年)

38、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①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9、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同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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