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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本书所界定的主要就是外部、单方的行政行为。 三方面理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时代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二)法律特征

1、单方性——相对于民事主体 2、强制性 3、无偿性 4、裁量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在我国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行政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2)空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的特定性 (3)时间效力的已然性 (4)法律效果的直接性 (5)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裁决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对象的抽象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 (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适用的灵活性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适用的灵活性。就是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制定。自己处理没有灵活性。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适用的灵活性。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积极主动采取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但是请记住,这种申请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申请范围和内容,而不是随意提出的申请。

(四)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出台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五)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外部行政法规范,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

09年卷二80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赔偿

七、行政行为的效力(书239-) (一)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13

(二)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三)公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司法谦抑)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单项选择:某环保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下列何项原理? A执行力原理 B公定力原理 C确定力原理 D拘束力原理

06年卷二多选

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

A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范围标准;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诉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则详细解释了第12条第2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使用时间标准。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201

权限合法 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三、行政立法行为 (一)定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主体:行政机关,且不包括授权行政主体,不包括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 程序、权限、主体皆由法定;

最终结果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一种立法活动; 性质: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关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