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7月16日修改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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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执行完的动火工作票盖“已执行”章;对填写错误或因故不能作业而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动火工作票,盖“作废”章,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经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动火工作票,因故不能继续进行作业时,必须履行工作终结手续,此动火工作票视为已执行工作票,在备注内注明原因,盖“已执行”章。

3.2.7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

3.2.8 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必须了解动火设备的构造、可燃物质的特性及消防方法,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设备交底和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许参加动火工作。 3.2.9 充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应尽可能进行蒸汽吹扫或清洗,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才允许动火。并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良好。

3.2.10 有条件拆下的部件动火工作,如油管、法兰等必须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可以采用不动火方法检修同样能达预期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解决。 3.2.1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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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6)转子、定子清洗后,区域清洗剂浓度较高时; (7)喷漆现场。

3.2.12 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专责人)、局(厂)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否则不得点火开工。

3.2.13 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3.2.14 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中划分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火工作时,应联系地方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3.2.15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保管等其它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4. 工作票的检查、统计和保管 4.1 一般要求

4.1.1 设专人负责本单位工作票的统计和保管工作,对工作票(包括已执行和作废的工作票)按种类、按月分别装订成册,首页为工作票考核封皮,装订模式采用上装订。

变电工作票由变电运行单位和修试单位分别保管,送电和配电工作票在本单位保管。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要检查上月已装订成册的工作票,在考核封皮上写明检查结果并签名(如:是否合格,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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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地市公司安监部和主管领导对已执行的工作票应随时进行抽查、考核,及时指出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并给出评价,检查后应在封皮上签名。

4.1.2 对跨月、跨年度的工作票,按工作票终结的月份和年度管理。

4.1.3 已装订成册的工作票应统一存放在专用资料盒内,当月工作票平时亦应存放在专用盒(夹)内,保持整洁有序。

4.1.4 当月无工作票时,也应正常填写工作票考核封皮并保管。

4.1.5 工作票保存一年。

4.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4.2.1 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4.2.2 打印的工作票不清楚;

4.2.3 工作票中出现未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动火执行人的人员姓名;

4.2.4 工作终结时间超期;

4.2.5 安全措施不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 4.2.6 工作任务不具体、工作地点不确切; 4.2.7 不按规定使用术语填写;

4.2.8 应画附图说明而没画或与实际不符,颜色未区分; 4.2.9 不按规定统一编号,编号重复、丢失、多号; 4.2.10 漏签名、代签名的,签名字迹或修改盖章不清,应签名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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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漏盖、错盖、不正规盖“已执行”和“作废”章; 4.2.12 一份工作票错字、漏字修改超过3处,每处超过3个字以上的,修改处字迹潦草,任意涂改及刀刮贴补的;

4.2.13 不按规定履行手续;

4.2.14 工作票与分工作票或工作任务单所列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不符,安全措施有遗漏;分工作票或工作任务单没有按规定填写或履行正常手续;

4.2.15 工作票与分工作票或工作任务单未一同保存; 4.2.16 出现其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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