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高压线移位改造上跨公路安全评估报告(范本)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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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xx线线16#跨越xx公路架线 〖安全评估〗

6、跨越架搭建与拆除的质量安全要求

(1)封顶前,施工人员应事先掌握好封顶的技术要领,并在地面上将封网组装完毕,上架施工人员提前到达指定位置,保证封顶迅速有效。

(2)搭设跨越架所需的原材料应事先在XX公路两侧的作业点有序堆放,材料运输在XX公路两侧分别进行。施工时,施工人员严禁进入XX公路主干道范围以内。

(3)施工时严禁将毛竹伸入XX公路主干道范围内。

(4)搭设跨越架的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所有进行跨越架搭设施工的人员均需经过特种作业(架子工)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搭设跨越架时必须有现场安全监护人。

(7)所有施工人员均应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绳。无安全防护用具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

(8)跨越架搭设完毕后应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好有关警示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9)架线过程中,应该派遣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工作人员专门看护跨越架,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10)施工跨越架以及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等事宜,施工单位项目部均须派专人与XX公路管理部门进行联络,各种手续和办理必须规范齐全。在施工过程中,应始终邀请XX公路管理部门派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行为进行监护。

(11)为了进一步加强跨越架施工安全,在跨越架适当位置搭设施工平台。

三、评估依据及内容

根据省公路管理局浙公路[2007]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本工程跨越XX公路处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1、本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

1)我公司现场调查、测量的数据、收集的资料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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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院编制的《220kVXXQxx线xx#移位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图纸;

3)XXXX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编制的《220kVxx线线16#跨越XX公路施工方案》。

2、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实施,2011年4月修订)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11月修订);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02-2006); 7)《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 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11)《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1999); 12)《架空送电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 (二)评估主要内容

1、本输电线路工程新建16#~新建16#-1铁塔跨越XX公路设计和跨越架搭设及拆除老线施工方案应符合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与公路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2、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对照检查,比较输电线路新建前后XX公路(250k+100m-200m)处的运行状况,从而评价该线路建设对国道的交通运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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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条文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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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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