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3(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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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额标准计;高于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计。

远郊区(县)廉租家庭按各自区(县)的标准计算月租房补贴金额、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及最高补贴限额。

第二十条 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贴资金。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 1人 2人 家庭构成 单身(未婚、离异、丧偶) 夫妻、同性单亲家庭 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配租居室 单间平房 1居室 3人 祖孙三代 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 4人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 2居室或两间平房 3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5人以上 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则上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腾退原住房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范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中选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结果通知单》。

申请家庭根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房源,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填写《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确认单》。

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发放通知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可按照廉租家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标准;也可参照廉租住房的各项成本及市场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实行差别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房补贴发放额度、实物住房租金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三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租、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