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技术馆新馆展厅布展设计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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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限期改正。乙方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或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若乙方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违约金为人民币1万元。

(4)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6)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7)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3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2.4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

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将按实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5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设计开工或施工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甲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中标价格的1‰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项目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无故单方停工的,每停工1天, 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中标价格3‰的违约金,停工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设计图纸、计划、概(预)算、方案等,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自行赶工消化,且不得影响后续的关键节点工期。

(4)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提交全部施工设计,或提交的图纸(资料)达不到约定的要求,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应按本合同中标价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整个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5)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现场具备展项进场条件的,每延误1天,应按本合同中标价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达到或超过10天的,则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整个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预验收工作条件的,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应按本合同中标价格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停发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延误超过10天的,则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整个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7)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乙方必须按合同中标价格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中标价格的30%),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

项目合同。

12.6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抽查乙方的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合时,乙方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乙方申请报验后,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乙方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项目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扣除结算总价10%的违约金。

(4)项目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12.7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或展项工程其他乙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乙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 乙方或展项工程其他乙方在甲方、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乙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甲方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如合同第三方在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如不是因乙方自身原因直接造成但属于乙方工程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则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应与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乙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乙方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乙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施工场地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投诉的,乙方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乙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2.9 项目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