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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制度

三、民事法制

四、司法制度

1、人员。西周设专职官员“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设具体市场管理人员“质人”。 2、契约。“质剂”和“傅别”。。 (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均由官方制作,“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2)“傅别”。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傅”即债券,债券分为二即为“别”。 (二)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可以有妾婢,正妻生嫡系,其他为庶出。 (2)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决定,媒人中介,否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纳彩(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蔡明急症妻迎) 3、“七出”与“三不去”。婚姻解除制度。顺子引渡吉言妾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2)“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继承制度

1、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和兄终弟继并存的制度,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子都确立。

2、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大宗,其他兄弟是小宗。庶子无权,女子无权。

(一)大司寇

中央最高司法官,作为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审理具体案件。之下设各种专职属吏负责具体司法事务。

(二)“狱”与“讼” 民事“讼”,听讼,受理时要收取诉讼费“束矢”;刑事“狱”断狱,受理时要收取证据材料。 (三)“五听”

“辞目耳气色”判断陈诉真伪的五种方式。

(四)“三刺”

疑难案件,遵循“三刺”之制。讯群臣、群吏、万民。

第三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公布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争论

三、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

四、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五、《法经》

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政治革新派主张法布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一)郑国子产“铸刑书”。

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二)邓析作“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竹刑”最初为私人著作,后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书”。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事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先期法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权益,对奴隶主阶级致命一击,造成激烈反对。

1、是对传统法律观念、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完善积累了经验。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成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治国方略主张将法律作为基本手段。 1、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基本准则,将全社会纳入法律秩序中。2、国家依制定的法律处理各种事务,即“缘法而治”。 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强调“一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法律适用上,反对“礼有等级”。 平等适用法律。“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法律内容上,“重刑主义”。 (四)“法布于众”。向全社会公布国家法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魏国李悝。 (一)制定过程。李悝“撰次诸国法”

(二)主要内容与特点(盗、贼、网、捕、杂、具) 1、盗、贼,危害国家安全、侵害他人及财产的法律。 2、网、捕,诉讼法范围。 3、杂,“盗贼”外的其他犯罪。“六禁”:淫、狡、城、嬉、徒、金。

4、具,关于从轻从重等原则,相当于总则。 (三)历史地位

1、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完善奠定基础。

六、商鞅变法

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

(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强调公平性,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二)连坐法

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在最大限度内把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对维护社会制度和政权稳定有重要作用。

(三)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变法的历史意义

1、变法给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

2、为秦国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秦国的封建法制在变法中得以迅速发展完善。

4、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强盛,最终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刑事法制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1)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决定行止对错、赏罚适用的唯一标准;(2)强调依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际,反对奴隶时代的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强调法律统一。 3、严刑重法。使“民不敢犯”。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国家大法,秦朝法律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与刑事性特点。

2、法律问答。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3、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些具体案例。

4、廷行事。司法机关判例,可作同类案件判决依据。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为标准。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赃值分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 1、死刑。

戮、磔(zhe2)、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凿颠、抽肋、镬烹、定杀。 2、肉刑。

墨、劓、斩左右趾、宫。

3、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役制度。) (1)城旦舂(chong1)4~6年 (2)鬼薪白粲,3年

(3)隶臣妾,终身服役,允许赎免。罚为官府服役。 (4)司寇。3年。男者罚为守备。

4、笞(chi)刑。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

5、赀(zi1)刑。对轻微犯罪者的独立刑,赀甲、赀盾、赀劳役6、赎刑。令亲属以钱赎罪犯。从赎耐到赎死刑,种类多。 7、耻辱刑。髡(剃发)、耐(剃胡须)。多作徒刑的附加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