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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司法制度

一、立法概况

1、皇帝位于“九五之尊”,最高司法审判权。 2、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官吏。 (二)“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公室告”杀伤人、偷盗,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窃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官府不受理,子女坚持的,还要给予处罚。

2、重视审判工作,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和庭审案件(治狱)。强调口供,允许刑讯。 3、明确规定法官责任,故意,“不直”“纵囚”。 4、允许犯人申请再审,“乞鞠”。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高祖刘邦田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三十而税一;汉文帝废肉刑,除“诽谤罪”等。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武帝“有为而治”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刘邦,西汉立法开端,为赢得战争胜利和全国政权重要作用。 2、《九章律》。刘邦建汉后,萧何参照秦法“作律九章”,盗贼囚捕杂具+户律、兴律、厩律。 3、汉律六十篇形成。 (1)《傍章律》。礼仪制度的规定。高祖惠帝年间孙叔同制定,18篇。 (2)《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张汤制定,27篇。 (3)《朝律》。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赵禹制定,6篇。

(三)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1、律,以刑事法律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法律效力最高。

3、科,事条、科条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一种单行禁条。 4、比,决事比,是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一)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景帝刑制改革,结束奴隶肉刑制度,为封建刑制奠基。 1、缇萦上书,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缺陷“外有轻邢之名,内实杀人。”

2、景帝减少笞刑数量,规定笞刑规则。

(二)刑法适用原则

二、刑事法制

三、司法制度

1、上请原则。贵族犯罪后,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可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三)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人与失去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的罪名。 (1)“左官”罪。官吏违法私自到诸侯国任职。《左官律》 (2)“阿党附益”罪。官吏与诸侯王结党,“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附益”罪。《阿党附益法》 (3)“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出界”罪。《出界律》耐为司寇或诛杀。 (4)“酎(zhou3)金”罪。诸侯王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酎金律》削地免封。 3、官吏渎职罪名。 (1)“沈命”罪。治安官吏“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沈命法》 (2)“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高者。《见知故纵法》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罪名。 (1)杀伤罪。

(2)盗窃罪。规定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物,武力劫夺索取他人财物,弃市。

(一)告劾与乞鞠 1、起诉。(1)“告诉”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越诉有罚;卑幼告尊长亲属,不孝罪;诬告反坐。 2、审判。刑讯合法;“复传“制度,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二)春秋决狱

1、以春秋《微言大义》为断疑难案件根据。 2、“论心定罪”原则。主管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三)秋冬行刑

1、死刑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2、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曹魏律》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刑事法制

三国在汉律基础上,魏《魏律》;蜀《蜀科》;吴科条科令。 《魏律》或《曹魏律》,魏明帝时作新律18篇。 1、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至于律首。 2、“八议”制度正式入典。 3、调整法典的内容与结构。

(二)《晋律》 1、《晋律》或《泰始律》晋武帝于泰始三年诏颁。

(1)在魏律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 (2)分则重新编排,“刑宽”、“禁减”。 2、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后的《晋律》,也称“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时,由律学博士常景撰,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四)《北齐律》

北齐武成帝时,由封述制定。在封建法典发展史中承前启后,对隋唐时期立法也影响重大。

(五)《麟趾格》与《大统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并为隋唐新法律形式打下了基础。

(1)科起着补充变通律、令的作用。直到北魏“以格代科”,科才失去独立地位。

(2)格与令相同,补充律的作用。北魏《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均带刑法性质。(不同于随同时期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比照判例律文处理无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大统式》。 (一)“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的轻重。

(二)“官当”制度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 《曹魏律》首立。“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议其所犯”,对犯罪实行减免的制度。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四)“重罪十条”

《北齐律》规定。重点打击,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大逆(毁帝宗庙、陵寝宫殿);叛;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服丧)、不义(杀本州长官和老师);内乱(亲属乱伦)。 (五)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1、规定绞、斩等死刑;2、规定流行;3、规定鞭刑、杖刑;4、 废除宫刑。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司法制度1、北齐设置‘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增强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正副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少卿。 2、‘御史台’权力增强,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3、设‘治书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4、‘尚书台’地位提高,其中“三公曹”和“两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掌管囚账,为隋唐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在朝堂外悬“登闻鼓”,允许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检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确立

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体现了“慎刑”精神;为隋唐三复奏、五复奏打下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

1、北魏重枷、大杖;

2、北齐车辐粗杖夹指压踝; 3、北周霹雳车对妇女; 4、南朝“测囚之法”; 5、南陈“测定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