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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司法机关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二、其他革命法令

三、司法制度

1、行政与司法分立。1906年刑部改为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 2、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3、审检合署。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检察厅,对刑案侦查、公诉、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三)改革诉讼审判制度 1、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各种制度;

3、审判制度上,审判规则上; 4、法官、检察官考任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911年通过,第一次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制度为蓝本,确立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

2、实际是政府组织法,宣告封建制度灭亡,有进步意义;对于人民民主权利没有反映,显示资产阶级性质。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912年,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治制度和人民权利义务。 2、性质及主要内容。

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代表资产阶级利益,革命进步性。 (1)辛亥革命产物,以孙文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体现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3、主要特点。对袁世凯限制防范。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利;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二)发展经济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慎重农事令》 (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禁烟、禁赌、剪辫、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

(一)中央司法机关。分设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机关。 (二)律师制度。

部分地区成立律师组织,出庭辩护,并向政府申请领证注册。 (三)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司法独立原则; 2、审判公开原则;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

二、刑事立法

一、立法概况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三、刑事立法

四、民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五次制宪活动,四个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袁世凯解释国会,未通过。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1914年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1923年公布,曹锟,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一)《暂行新刑律》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公布,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减而成,无大变化。

(二)其他单行刑事法规

严格限制人民言论、行动自由;恢复旧刑重刑镇压反抗活动。 (三)判例与解释例

为镇压人民反抗,引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典补充。 (一)指导思想

内容高压、专制、反动,形式依孙文政治设想。

(二)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1、基本法典。核心宪法、民法、刑罚和程序法。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 3、判例、解释例。

(一)《训政纲领》

1928年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确认国民党最高“训政”者,一党专制个人独裁。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国民会议”制定,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制个人独裁。 (三)“五五宪草” 1936年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时局变化为付诸议决。 (四)《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撕毁“双十协定”后通过,一脉相承。 (一)《中华民国刑法》

两部刑法典:1928年旧刑法,1935年新刑法。 (二)刑事特别法,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二)《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 (一)普通法院系统。三级三审,审检合署。

(二)特种刑事法庭。屠杀共产党和爱国进步人士。

第六章 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制定经过。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三、刑事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

施政纲领》 二、刑事立法 三、司法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二、土地立法

三、刑事立法 四、司法制度

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通过。

(二)内容:17条,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

(三)意义:第一部劳动人民制定的根本大法。

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

度,规定没收分配办法,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左”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立法主要原则:区分首要和附和;自首、自新减免;罪刑法定及类推结合;废止肉刑;按阶级成分及攻击定罪量刑。 (一)司法体制: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审检合一。 (二)审判原则:司法机行使司法权,废止肉刑,重视证据。

(三)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四)劳动感化院。

1929年公布。反映抗日统一战线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运用到审判工作中)

(1)深入农村调研了解;(2)依靠、教育、尊重群众;(3)方便群众诉讼。 (二)人民调解制度

意义重大,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1946《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8《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849《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五四指示”发布。1946年,没收地主土地。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废除剥削土地制度,耕者有其田。

创造新刑种——管制;广泛适用缓刑假释制度。 人民法院建立,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