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个人体会精选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个人体会精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9bfe59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2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个人体会

按照局党委安排,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现在我就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做一个中心发言。

一、简要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在原(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是以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若干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的,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的提高。二者相比,《若干规定》有六个方面创新: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国企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二是增加了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第八条针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四是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国企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面的不足,能够有效解决对违规人员处理不力和不规范等问题。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辖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六是进一步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年度向组织报告的内容和监督方式。第十四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若干规定》共五章三十条,约4200字。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从五个方面提出三十九项行为规范。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于我们工作、生活更密切的条款进行重点学习。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一项: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这一项是我们通常讲的“三重一大”问题。中纪发(2000)12号文件对“三重一大”含义和内容进行具体解释,重大决策指依照《公司法》、《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企业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让;企业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决策过程中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无论是按干部管理权限还是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进行。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额度以上的资金。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这一款设计的内容较多,每一项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我只列出相关文件名称,供大家学习和操作时掌握,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 通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公司法》、《破产法》等。第三项,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涉及国(境)外投资和划转土地使用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担保是企业融资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用)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也称保证。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债的标的,必须担保时一定要尽量回避保证的担保方式,特别是具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第五项,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授意是指暗示,指使是指明示,强令是指强迫,违纪行为主要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凭证、账簿、报告等。

《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第一项,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这一项不能允许的是私自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入股行为。第六项,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这一项中把握四点:一是兼职要经过上级或本企业批准;二是不能擅自领取报酬,含工资、

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经批准个人出资在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应为个人兼职取酬;四是本项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如与国外或民营企业,兼职也是有报酬的,如不领取损失的企业利益,所以可以领取但要交给企业。

《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这一条前五项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约束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二项我们要注意,即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常明确的界定为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六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回避。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任职回避的职务有,在同一班子中任职,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班子中任主要职务,在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在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任领导职务。公务回避的事项有,设计本人或上述亲属利害关系的事宜,如任免、奖惩、调动、调查等。第七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代理从事经营活动。这一项理解和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有业务关系”;二是除任职、入股外的经营活动;三是三年时限。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职务消费是指履行公职时以公款支付的消费活动,是国企也中要公款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经营活动中履职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经营成本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