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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城市低保制度在我国大范围实施,是低保户的\一道最后防线\。然而低保制度中的各项漏洞,也使\骗保\、\假低保\现象层出不穷。我们要克服产生\骗保\现象的各种原因,采取一定措施来遏制。1999年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政府应加大人物力把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的更完善,缩小贫富差距,使广大居民有积极的生活态度来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低保,骗保,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百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城市财政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劳动经济学 正文:城市低保制度在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巨大、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城市低收入群体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救助制度。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999年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一,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城市低保制度在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巨大、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城市低收入群体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救助制度。低保是国家给予低收入者的保障,是“活命钱”。 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在建立最低保障制度过程中,救助标准是个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标准太低,达不到保障最低生活的目的,标准太高,则适得其反,会让一些人由此生懒。 二,2003年中共中央实施“应保尽保”。低保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几年,随着低保救助水平的逐年提高,个别人想方设法“钻漏子”,骗取低保救助金,成为“应保尽保”审批过程中的难题。低保金又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每一分钱都凝聚了全社会的关爱,纳税人有权知晓低保金的流向。“装穷”骗保、找关系走后门要求入保??由于城市低保的“含金量”在加大,除了每月领取低保金之外,还在住房、医疗、孩子上学等多方面都享有优惠政策,因此出现了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骗保行为的市民。

事实上,自从低保制度建立以来,骗保现象在全国屡有发生。河北省枣强县肖张镇后河村集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职务于一身的杜西森,其妻子、岳母、儿子、大伯都成了低保户,而且村里有多名村民被冒名办理了低保;吉林省长春市一位每月从政府领取低保金的低保户,却被邻居发现出入于股票大户室炒股;还有,重庆市城口县人事局一位副局长的夫人冉某一人独吃3份低保,按月领取540元;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居民刘江(化名),自己有车

有房却能通过一些渠道办到低保证,一家三口一月又多出了585元的零花钱;大学生,年轻力壮的帅哥、貌美如花的靓妹,也跟伤残人士、五保户、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一起去领最低生活保障,无异于说明今天我们的大学培养了许多连残疾人都不如的学生。

这些现象的出现不是意外,而是各方面措施不健全,骗保人群素质不高等原因。其中,个别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不符实际、申请入保群众隐匿正当收入等成为主要的手段。随着低保救助水平的逐年提高,不少人打起了低保金的主意,想尽办法拿假证明骗取低保金。 近来,随着低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出现了“低保”懒汉、“低保”富翁,还有一些生活困难的人却不能纳入低保??由于各方面原因,“骗保”现象逐渐上升。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缓解城市居民贫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低保\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不良现象,即\骗保\、\假低保\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与低保制度的完善、低保对象的确定、低保者的信用度和低保者的文化技能有关。

(一) 骗保现象的大面积出现,暴露了部分城市低保工作管理上存在的明显漏洞。1,审批机制不健全。在一些地方,由于社区政务不透明,造成低保信息不对称,给某些基层工作人员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他们往往不按正当的审核程序办事,或碍于人情世故,或以权谋私,为一些骗保者提供的假证据、假证明大开绿灯。如此一来,部分原本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也鱼目混珠,涎着脸皮挤进了低保队伍,而且一“保”就是好几年。2,动态管理不到位。一般情况下,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社区民政部门大都是每年审核一次。而实际上,低保户家庭人员的就业情况是不断变化的。有的一家三口虽说失业一两年,但一旦自谋生路,或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家庭经济状况转眼间便有了明显改观。但由于社区对低保资格实行机械的“一年一审”,结果,这些人仍被看作低保户。3,惩诫措施不严厉。前些时候有报道称,个别养着名贵宠物狗,或开着私家车的人也在“吃”低保。可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仅仅发出一纸公文,宣布取消某人低保待遇了事。

(二)由于低保人员在知识、技能、年龄等方面均不占优势,就业难度较大,就业收入不会太高。如果就业不能使受助家庭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保障标准,对这个家庭来说,在经济上是没有意义的。因此,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人宁愿靠低保,不愿去就业。比如,一个三口之家,都没有工作,保障标准每月可拿到720元,还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其中一个人找到一份每月500元工资的工作,那么每月的低保金收入就要减少500元,实际生活水平非但没有提高,还要付出劳动和交通成本,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受助者去寻找工作,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率性。 其次,低保政策的诸多优惠,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人“坐享其成”。现行政策规定,吃低保者享受8个方面的优惠,包括水电气、房租、小孩学杂费等方面都可减免,还有资格申购价格相对较低的经济适用房。

(三)普遍人民群众的信用度和文化素质不高。低保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不少的居民对低保政策存在着一些误解,来实行骗保。当今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人失去了原来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生活陷入困境。低保制度的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低保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不少的居民对低保政策存在着一些误解。一些家庭收入已高出低保标准,却隐瞒不报;有的通过关系,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金。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宁可吃低保也不愿就业,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长期享受低保待遇,而一些急需社会救济的人群却得不到及时的低保救助,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低保边缘人”等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城市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这些现象的出现,我们不能坐视不管,我们要采取一定措施,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时时面临两难困境:把关过严,可能导致该救助的得不到救助;把关过松,则可能

导致低保金成了“养懒金”。 低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创新来解决。 (一)加强低保工作力量,通过对低保者培训和学习,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就业者 。设立专门失业培训机构,强化学习。加大就业激励机制,促进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按照相关规定,低保人员一旦实现就业,社会保障部门将向工作单位核实收入,仍未达到家庭人均低保金额者将继续享受保障、予以补足,超过这一标准则及时停发。对有条件有机会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低保对象应予撤保,对瞒报收入的低保户以骗保论处,并在一定范围给予通报。

(二)与此同时,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让低保仅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特殊生活困境者的临时救助性机制,而不能助长“有便宜,不占白不占”这社会观念的形成。实施低保动态管理,关键在于完善规章制度,从法律上对调查取证予以保障。在国外,税务部门和金融机关可以方便地了解到每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如果隐瞒收入、恶意骗保会受到重罚。专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把低保人员的审定、核实、监控和再就业状况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低保管理系统,这样,“低保养懒汉”等问题才有可能有效解决。

(三)由于困难的差异性大,家庭支出因素不同,收入差不多的低保家庭生活状况可能相差很大。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分类施保”。一碗水端平的低保制度保障不好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生活。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重病、重残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者给予重点照顾。城市低保制度必须由粗放走向精细,必须以人为本,在规定上更具人性化,必须更多地考虑低保对象家庭的差异,通过差异化的分类施保,为城市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除了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外,还应当考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他们的家庭虽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些人也应当享受分类施保 。

(四)我国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一般都是根据绝对贫困设计,但各城市生活水准有异,所以“低保”标准仍有差别。从目前状况来看,“低保”标准的水平还不能过高,若调得过高会影响部分“低保”人员就业欲望,也会影响最低工资人群的工作积极性。细化差别救助是为了将有限的保障资金的效益最大化,促进“低保”制度更加人性化、个性化。进一步细化差别救助,尤其是要认真考虑家庭结构、特殊困难和劳动能力等,保证“低保”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低保人员不得使用汽车、大型农具等高档消费品,一旦被举报并核查属实,应取消其低保资格。采取这些措施也是有效的。

(五)提高专职队伍素质,贫困救助这项工作的专业性非常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应该是职业社工。目前,这支队伍的素质还比较差,我们研究这支队伍目前有多少人,专业水平如何,有数据分析,然后要采取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形成一个很好的体系。

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和组织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政部门可以对实施单位和组织处以罚款。居民收入不透明,申报诚信度不高,一直是低保审核中的一大难题,这也让一些不道德的人钻了“空子”,甚至实施“骗保”,对于骗保,要从法律上明确有一定追索期,时效一年或三年,发现了骗保还要追索,让这类现象降到最少;在执法过程中处罚依据要与规章配合,一方面通过细致工作减少骗保现象,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和人员,对应保的不保,也应有处罚措施。

将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失业保障、再就业培训和服务、教育与医疗等制度和政策整合为城市贫困一体化的体系。政府可以建立一套基础数据完备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依托街道的社会保障机构,录入所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这些数据通过网络与区级、市级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还需要发挥区街政府社会保

障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名单送交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对未就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培训,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对包括在劳动年龄段却未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予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支出结构,更加合理地安排资金。此外,在最低工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保障标准的制定上,各主管部门应相互协调,由地方政府统一进行调整. 实现低保工作中的“应保尽保”单靠民政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某些企业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不应把责任推向社会;其次,一些医生的职业道德也要经得起人情的考验。与此同时,在对那些意图骗保人员再教育的同时,解决群众的就业问题才是根本,“吃低保”维持生活,对于尚有劳动能力的群众而言只是权宜之计,通过劳动改善生活,比“骗保”来得踏实得多。

城市低保是社会救助,决非是社会福利。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标准有升有降,是低保工作的灵魂。严格执行低保政策,把握控制好覆盖面,是提升低保质量的关键。要改变当前我市低保的状态,加大分类施保,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已是当前工作的急所。要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重点对象和家庭提高补差标准。要做到对申请低保的家庭热心、诚心、耐心,对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资金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举报有功者要予以奖励。把好事办好、办实,让真正困难者得到更多的实惠。中央大幅度增加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就要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增加他们的购买力,保障扩大内需政策的顺利实施。因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才能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水平;才能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改善居民心里预期,才能保证扩大内需政策的顺利执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